营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营口市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3/12/06 颁布日期: 2023/12/06
颁布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营口市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3/12/06
颁布日期: 2023/12/06

关于印发《营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集团:

《营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促进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 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三)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科学、公正、统筹,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效益优先,优化资源配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业突出,能够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四)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可操作性强。

第八条 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是发展壮大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编制工作的专门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一般包括 3 - 5 年中期发展规划和 10 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 3 年发展规划。企业要编制年度执行计划,并根据执行情况,结合外部环境、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内部情况,对规划适时滚动调整。

第十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营口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的内容(见附件),突出主营业务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能力的培育、经营绩效的提高和整体优势的发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优劣势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规划目标;

(四)三年滚动发展规划期内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应当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等。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四)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是否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报送、审核程序:

( 一 ) 企业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 二 )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

( 三 ) 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将修改后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编制说明和修改说明、企业董事会审议意见及决议等有关资料报送至市国资委;

( 四 )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议核准,并向企业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要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程序、行使权力。市国资委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要及时将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市国资委,并按市国资委的意见,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六条 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规划,是企业在规划期内经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目标。其中,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应以核准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为依据,规划外的投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严格审查论证。

第十七条 企业对战略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控制。监督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并按上级和行业要求适时调整。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战略规划实施进度情况。

(三)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对当年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重新核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重大调整主要是指企业发展方向的变化和主营业务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增加和取消。

第十八条 企业应于下一年的 1 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战略规划的年度实施和控制情况。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目标和实施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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