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大连市商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电子商务
生效日期: 2023/10/25 颁布日期: 2023/10/25
颁布机构: 大连市商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电子商务
生效日期: 2023/10/25
颁布日期: 2023/10/25

关于印发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跨境电商发展载体培育,加强资源高效配置,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打造要素集聚、反应快速的供应链体系,实现全市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发展,推动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取得新成效,我局修订了《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大连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商务楼宇、集聚区、特色基地、交易中心等(以下统称“园区”)的规划、建设,规范园区的建设运营和申报认定工作,推动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结合大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域内,由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或经营者依托地方产业特色,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和推进产业互联网转型为目的,集聚足够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运营服务组织,通过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生态体系效应而建设的各类线下综合园区的申请认定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商务局负责园区的认定工作,对园区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的认定申报进行初审和推荐,监管、支持已认定的园区按既定的发展方向运营。

第二章  认定标准、申报材料、认定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园区可参与申请:

1.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

3.运营主体在大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完成招引10家(含)以上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或面向5个(含)以上国家、地区(港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4.设立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可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5.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引进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产品展示等服务企业。

6.园区或园区运营主体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园区应提交如下材料:

1.园区基本概况,包括(不限于):园区简介、管理机构组织架构、发展规划等。

2.园区产业发展情况,包括(不限于):市场主体入驻情况(名单、入驻租赁合同等)、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公面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业务规模等。

3.园区配套服务情况,包括(不限于):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情况等。

第六条 园区认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运营主体自主申报,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大连市商务局终审认定的程序开展,具体如下:

1.自主申报。园区运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2.组织推荐。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园区运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形成正式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存有异议的予以退回,并向园区运营主体进行释明;园区运营主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后,可再次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组织评审。大连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性评审。

4.公示认定。评审通过后,通过大连市商务局网站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园区给予认定,认定结果将择期在大连市商务局网站公布;针对存在异议的园区,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给予退回或通过认定处理,处理结果将在大连市商务局网站公布。

第三章  经认定的园区管理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大连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园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研究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园区应接受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定期报送业务统计数据和运营发展情况。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将予以相应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调整后的政策生效之日起,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大连市商务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和大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于年初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大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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