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23/06/01 颁布日期: 2023/04/14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23/06/01
颁布日期: 2023/04/14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务、绿化、房管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处理工作。

第四条 (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

依据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五条 (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记分方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总监)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单位。记分达到需要停止执业资格分值的,将《告知单》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涉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记分。

依法依规任不同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以及涉及开具警示单的,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由记分后累计分值首先达到处理标准分数的记分单位实施。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已经违规开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应在调查项目经理(总监)是否已经履职尽责等情况后,予以补记。

第七条 (异议处理)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复核单》)。

经复核,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项目经理(总监)对记分单位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异议复核申请。

第八条 (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5),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责令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二)中处理外,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类个人评优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约谈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6)。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四)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除进行上述(二)(三)中处理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通知书》(附件7)。项目经理、总监在停止执业期间,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总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不足40分时,停止执业3个月;记分值再每增加10分,停止执业增加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停止执业时间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计算。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等处理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六)《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

(七)记分工作纳入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年底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第九条 (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查询记分有关事项。

第十条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记分管理职责。应当记分无正当理由不记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复核告知单

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黄牌警示单

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黄牌警示单

7.上海市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通知书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代码XMJL1201)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代码XMJL1202)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代码XMJL1203)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代码XMJL1204)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代码XMJL120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代码XMJL0601)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或已担任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而违反规定以项目经理身份参加工程投标的,或参与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施工的;

(二)(代码XMJL0602)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或施工单位已自检合格的工程项目,实际未按照经过审图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违规施工,或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审图而未审擅自违规施工的;

(三)(代码XMJL0603)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编制不完善、缺乏针对性且存在明显错误,或未按照审批的方案施工的;

(四)(代码XMJL0604)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代码XMJL0605)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代码XMJL0606)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代码XMJL0607)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代码XMJL0608)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代码XMJL0609)签署虚假文件,或者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

(十)(代码XMJL06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无故未在现场带班或未进行现场检查、无检查记录的;

(十一)(代码XMJL0611)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代码XMJL0612)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代码XMJL0613)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或因项目经理失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应当复试的建筑材料未经复试投入使用,或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四)(代码XMJL0614)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或工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被责令停工,仍继续施工的;

(十五)(代码XMJL0615)未正确履职,任项目经理的工程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如与其他代码是同一事项,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记一次)。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代码XMJL0301)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包括仅在项目挂名平时不到岗履职,或因故需离开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请假、请假未落实人员代行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或每月现场出勤天数少于规定时间,或考勤签到由他人代替,或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或因质量问题投诉处理不当产生后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二)(代码XMJL030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代码XMJL0303)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或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四)(代码XMJL0304)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违反文明施工相关规定造成后果的;

(五)(代码XMJL0305)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代码XMJL0306)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代码XMJL0307)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应当持证上岗而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代码XMJL0308)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九)(代码XMJL0309)未正确履职,任项目经理的工程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开具停止施工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的(内容如与其他代码的事项相同,同一事项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记一次)。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代码XMJL010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二)(代码XMJL0102)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代码XMJL0103)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履职的;

(四)(代码XMJL0104)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代码XMJL0105)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代码XMJL0106)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应当签字盖章的文件上签字盖章,或不及时签字盖章的;

(七)(代码XMJL0107)未正确履职,任项目经理的工程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整改通知单逾期未改正,或者开具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的(内容如与其他代码的事项相同,同一事项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记一次)。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

(一)(代码ZJ120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二)(代码ZJ1202)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代码ZJ120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四)(代码ZJ120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五)(代码ZJ1205)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六)(代码ZJ1206)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七)(代码ZJ1207)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八)(代码ZJ1208)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

(一)(代码ZJ0601)未按照规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或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驻厂(场)监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总监未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的;

(二)(代码ZJ060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总监明知或应当知晓情况,未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的;

(三)(代码ZJ0603)违反规定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或者仅挂名、一半以上工作时间未到施工现场的;

(四)(代码ZJ0604)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五)(代码ZJ0605)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的;

(六)(代码ZJ0606)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检查的;

(七)(代码ZJ0607)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代码ZJ0608)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九)(代码ZJ0609)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代码ZJ0610)未正确履职,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或开具执法建议书,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如与其他代码是同一事项,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记一次)。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 分

(一)(代码ZJ0301)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的;

(二)(代码ZJ0302)未按照规定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或未按照规定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代码ZJ0303)未按照规定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代码ZJ0304)未按照规定核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五)(代码ZJ0305)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或者未按照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

(六)(代码ZJ0306)未按照规定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的;

(七) (代码ZJ0307)未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或者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的;

(八)(代码ZJ0308)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九)(代码ZJ0309)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情况严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十)(代码ZJ0310)未按照规定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

(十一)(代码ZJ0311)未按照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的;

(十二)(代码ZJ0312)未正确履职,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开具停止施工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的(内容如与其他代码的事项相同,同一事项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记一次)。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分

(一)(代码ZJ0101)未按照规定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总监未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的;
    (二)(代码ZJ0102)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总监未书面报告项目监督机构的;

(三)(代码ZJ0103)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履行总监职责,或者违反规定将其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

(四)(代码ZJ0104)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或者会议记录等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代签字等情况的;

(五)(代码ZJ0105)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理平行检验的;

(六)(代码ZJ0106)未按照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七)(代码 ZJ0107)工作时间段需要请假1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未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同意的;

(八)(代码ZJ0108)正常工作期间或关键工序施工时,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未按照规定书面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项目监理临时负责人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的;

(九)(代码ZJ0109)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驻厂(场)监理人员履职不符合要求,或监理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或监理验收后的构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要求的;

(十)(代码ZJ0110)在确定旁站、巡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时,未安排、督促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巡视,或未及时记录旁站、巡视情况的;

(十一)(代码ZJ0111)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的;

(十二)(代码ZJ0112)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

(十三)(代码ZJ0113)未按照规定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

(十四)(代码ZJ0114)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的;

(十五)(代码ZJ011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总监未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的;

(十六)(代码ZJ0116)未正确履职,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级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者开具整改通知单逾期未改正,或者开具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的(内容如与其他代码的事项相同,同一事项按照最高记分标准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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