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22/12/05 颁布日期: 2022/12/05
颁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22/12/05
颁布日期: 2022/12/0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关键岗位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共分I、II两类:

I类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II类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

第四条 (考勤要求)

本办法规定的考勤到岗率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的基本考核要求,考勤时间不满足规定要求视同为人员不履职。

第五条 (配备标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勤平台)

考勤系统入口及平台设置在“一网统管”建设管理条线相关模块。

 

第二章 人脸信息采集与考勤

第七条 (信息录入)

施工现场应在开工前完成与项目报建备案信息相符的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录入。

第八条 (考勤起止)

Ⅰ类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为从信息录入第二天开始,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为止;

Ⅱ类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为各条线施工起始至结束,具体时间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九条 (到岗率规定)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当月施工天数如无春节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当月日历天数计,下同)。

第十条 (有效考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的有效考勤为: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以当日最早入场和最晚一次退场考勤时间间隔计算。考勤时间间隔少于5小时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第十一条 (停工规定)

施工现场因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将《停工报告》报监督机构,经监督机构审核后停止人员考勤。复工前需现场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监督机构,恢复人员考勤。

第十二条 (请假规定)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因事外出,可提交请假申请,安排指定具备同等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考勤,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准予请假的,顶岗人员考勤数据并入该岗位人员统计。关键岗位人员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月施工天数的20%。

第十三条 (人员变更)

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其中I类关键岗位人员应同时报工程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处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实施总负责,应定期督促落实和日常检查,发现人员不按本办法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求)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关键人员到岗考核办法,及时关注承建(监理)项目的日常考勤情况,发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按本办法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监督处置)

施工现场I类关键岗位人员月度考勤率低于规定要求的,由一网统管平台推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整改处置,拒不整改或再次出现考勤率仍低于规定要求,由监督机构按照不到岗履职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当年度不能被推荐参评各类评优评先奖项。

施工现场II类关键岗位人员月度考勤率低于规定要求的,由一网统管平台推送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整改处置,拒不整改或再次出现考勤率仍低于规定要求,由监督机构对企业进行警示约谈,拒不整改或再次出现考勤率仍低于规定要求,当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同时该项目当年度不能被推荐参评各类评优评先奖项。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处置)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第十八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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