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村公路建养监管机制,维护好统一开放、公平透明、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4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3〕636号)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是参与吉林省境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设计、施工企业。
管、养权责仍在各县(市、区)的新调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其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也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省级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县、乡、村级公路。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吉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八条 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各为100分。投标行为在单个项目的单次投标中实行累计计分制;履约行为在单个项目的单个合同段内实行累计计分制;其他行为分在综合计算投标行为与履约行为分值后计入。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在D级有效期内不再参与评价打分。(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1、3-2)
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存在失信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价职责
第九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吉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省内开展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工作;
(二)汇总各市(州)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结果,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
(三)发布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核实、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初步评分结果,进行市(州)级综合评分并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将评分结果报送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汇总不良行为。主要职责为:
(一)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吉林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组织辖区内招标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审核汇总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履约及其他不良行为并进行初步评分,按规定时间将初步评分结果上报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招标人负责收集、汇总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不良行为,并上报至本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内容详见附件4-1、4-2)
(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履约不良行为,并上报至本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内容详见附件4-1、4-2)
未设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市辖区,由具体负责交通运输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设计、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时间为每年1~3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的初步评分结果报至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内容详见附件5-1、5-2);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市(州)级综合评分并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于2月末前将无异议的评分结果报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填报内容详见附件5-3、5-4);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末前完成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并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门户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动态评价是指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企业信用被直接确定为D级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及交(竣)工验收检测意见等;
(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建设市场、质量监督、安全、进度、农民工工资等稽查、督查、检查结果和通报;
(三)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相关文件的盖章日期为准,对存在的失信行为纳入评价年度进行评价。对信用评价年度末期发现的不良行为,相关采信依据盖章日期或认定时间为该评价年度内的,纳入当前信用评价;盖章日期或认定日期在该评价年度之后的,纳入下一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定期信用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后,应根据相应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仅对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的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记录、确认,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不良投标行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不良投标行为异议的处理工作。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将投标行为记录结果报至本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初步评分的依据。
(二)履约行为评价
合同履行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日常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确认,并告知被评价企业,作为初步评分的依据。
(三)其他行为评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对被评价企业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企业,将其纳入本级信用评分中。
(四)对参评企业不作评价的条件
1、对评价年度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没有履约行为得分,且其投标行为、其他行为均未被扣分的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需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该企业信用评分。
2、对评价年度在同一市(州)辖区内没有履约行为得分,且市(州)级综合评分大于等于95分的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需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该企业信用评分。
3、对于评价年度在全省范围内均没有履约行为得分,且省级综合评分大于等于85分的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其不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动态信用评价程序
各评价单位发现被评价企业存在直接确定为D级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即时发生、即时上报,自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在我省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资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信用评价资料报送采用书面报送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书面报送评价资料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二)电子文档与书面评价资料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延续一年,延续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参评确定。初次参评的企业,其信用等级可参考吉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及全国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具有多个评价结果时,应采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结果;无省内综合评价结果或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A级确定,如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级及以下确定。
第十九条 公路设计、施工企业如转制、改名,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如被注销、破产,取消其信用等级;如资质升级,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如企业分立,新设立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原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如企业合并,其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省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的招标工作中,并按照“高等级优先、低等级限制”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载明下列规定:
(一)对信用为AA级的企业: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可以增加投标合同段数量;
3、投标保证金最多可以降低50%;
(二)对信用为A级的企业:
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增加投标合同段数量为AA级的企业增加数量的50%;
3、降低的投标保证金比例为AA级的企业降低比例的50%;
(三)对信用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应对其投标提出限制条件;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动态评价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的企业,在评定为D级期间,若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评价等级恢复至B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若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其信用评价等级继续评定为D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二条 被评价企业对信用评价(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发布单位提出申诉。公示发布单位收到申诉后,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涉及信用评价(分)结果变化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评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公示发布单位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涉及信用评价(分)结果变化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台账,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不得拖延上报评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结合督导工作不定期对农村公路参评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若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分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责令其改正,并计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于不担当、不作为导致辖区内多个参评企业评分与实际严重不符,并影响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的市(州)、县(市、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将对其进行全省通报,并将通报抄送至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