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沈应急发﹝2023﹞56号
各区、县(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审组织实施和工作经费保障,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应急规范〔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专班推进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监管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工贸企业范围按照应急厅〔2019〕17号文件执行)。专班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制造业监管处全体成员和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有关科室人员组成。专班下设综合组和14个区、县(市)工作组,综合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监管处,负责市管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申请评审组织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工作组推动本地区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14个区、县(市)工作组按照市专班统一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申请评审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文件要求,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10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直接组织的市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用,各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用。所需经费按照《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应急发〔2022〕37号),从市、区县(市)两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列支。
三、强化评审质量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级程序组织开展定级相关工作,严格评审质量,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向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单位,严禁变相收取定级费用。依据《辽宁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要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创建企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鼓励企业通过自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对符合定级标准的企业要及时报送市工作专班综合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进行公示公告。定级档案由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查。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