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日期: 2023/09/11 颁布日期: 2023/09/11
颁布机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日期: 2023/09/11
颁布日期: 2023/09/11

关于印发《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监联字〔2023〕18号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辖内各银行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精神,提高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政策惠益面,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积极开展省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及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吉政发〔2022〕 18 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加强省市联动, 提高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和政策惠益面,促进创新型 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及直属单位财 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仅适用于专利和商标两 类。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仍为有效的发 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商标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 注册、仍为有效的商标。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是指对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或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打包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进行贷款利息、 知识产权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等费用补助。 

第三条 按照三定职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属于知 识产权运用工作的一项内容,是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 事权。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适用于开展省市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的地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规划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完善 创新支持方式,确定补助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 型。 (二)负责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三)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 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 关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发布补助资金申报通知,确定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安排。 (五)负责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实施信息公开,自觉接 受社会监督。 (六)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目标评价 等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补助资金保障。 (二)对补助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三)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开展补 助资金信息公开、绩效管理。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主要职责: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 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 展。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 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 (三)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 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 的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 产权质押融资政银合作和银企对接活动。 

第八条 市(州)政府结合当地财力开展省市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联合贴息试点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负责推荐并实施辖区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以及 融资需求征集、组织银企对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合理设定并及时调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 等,严格把好贷款质量关口,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市场 风险。对贷款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同时,每季度末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通报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的名单、数量、贷款额度等相关 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受贷企业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二)企业以专利权或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打包质押方 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 人,并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相 关证明。 (三)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 按时缴纳年费或及时续展,权属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四)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导 向,财务状况良好,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同一项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贷款贴息等费 用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年度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补助申报工作。 (二)由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市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统一推荐报送给省市 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局)对推荐的申 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拟补助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拟补 助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受贷企业应提 供如下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及纸质复印件): (一)《吉林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请表》(加 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吉 缴税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三)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 记通知书(含附页)、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其他抵押合同等。 (四)与担保、评估、保险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 评估、保险合同和评估报告,以及评估、保险、担保费用相 关发票等。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申报补助的知识产权质押在贷 款中所占额度或比例的证明(或在合同中明确)。 (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工作情况报告,从知识 产权拥有量、制度、人员、经费、举措、成效、特色等方面 内容,如实反映企业有关情况。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重点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企业方向: (一)属于省委、省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 (二)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 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等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 (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规模较大、 惠企力度较高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十四条 每户企业每年最多只能享受一次省级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补助支持,享受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 权质押融资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 额的,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贴息比例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2%,每 户企业年度内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照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 年度内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证保险费、担保费按照费用的50% 给予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和担保费的补助总额 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以上补助费用,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 识产权局)和企业所在地(联合贴息试点地区)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按照1:1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 假,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 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收回补助资金,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 会公开,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知识产权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知识产 权质押贷款实施细则》(吉科发知协〔2018〕116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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