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持续做好我市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压实主体责任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做好鉴别活动的档案管理,与鉴别结论应用同期保存。如因法规政策、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结论不成立的,应按规定及时停止相关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区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符合我市有关要求(见附件1),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双方不得以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等任何方式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二、规范鉴别流程
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见附件2)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检测鉴别对象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并出具相应鉴别报告。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未完成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自鉴别双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开始,应在1年内完成相关鉴别工作。逾期未完成的,鉴别委托方应将相关鉴别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在鉴别报告公开前终止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鉴别委托方应公开鉴别活动终止说明。
三、强化组织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和管理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设立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每年抽取10%的鉴别报告及其鉴别单位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和采样检测过程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抽查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涉及外省鉴别单位的,通报鉴别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鉴别结论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鉴别委托方严格落实鉴别主体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鉴别委托方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2、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2023年9月9日
附件1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天津市行政区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如下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5名及以上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中应具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三、检验检测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对部分指标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应委托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同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数量不宜超过2家。
四、组织与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要求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五、工作场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六、档案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
附件2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应先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注册码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申领。而后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进行注册,无需注册码。
我市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可向秘书处申领注册码。申领时应提交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
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符合我市相关要求的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除外),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二、现场踏勘
对固体废物产生来源明确的,鉴别单位应结合鉴别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鉴别对象的产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鉴别对象相关的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产品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生环节、产生数量及台账、处理处置现状、贮存等情况。对环境事件或应急处置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单位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或应急处置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污染特征等,以及根据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尽可能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三、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
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同时鉴别单位应编制出具鉴别对象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报告。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同时鉴别单位应编制出具鉴别对象属于相应危险废物的鉴别报告。
四、鉴别方案编制
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筛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性检测指标,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及相应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名,并从我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进行抽取或选取,且与鉴别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
五、采样与检测
鉴别单位应按照鉴别方案及时规范开展采样与检测分析工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鉴别单位应在鉴别方案技术论证专家会后的3个月内完成鉴别对象的第一次采样,采样过程应当记录、核实与鉴别对象有关的现场实际情况,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采样时应拍摄全过程视频记录材料,并作为鉴别档案材料。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须共同签字确认鉴别采样单。对鉴别对象被处理处置后不具有鉴别复核采样条件的,应保留被鉴别样品至少24个月。
六、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
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做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信息齐全、内容真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除《通知》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要求外,鉴别报告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专家组应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及相应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名,并从我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进行抽取或选取,且与鉴别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
鉴别报告文本及相关材料应至少于专家论证会召开之日的3天前提供给与会专家(因环境事件处理或应急处置需要的鉴别情形除外)。鉴别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向鉴别委托方出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鉴别报告应由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
七、鉴别信息公开
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
八、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
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通知》的规定书面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异议评估申请的提出需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危险废物鉴别结论生效后收到异议的,在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鉴别委托方在根据异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并再次公开后,应同时将鉴别有关情况(包括鉴别过程、异议评估意见及修改情况、鉴别结论、鉴别报告)书面报告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综合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