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省、市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各环评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
第二章 技术评估
第六条 由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组织对报告书、辐射类报告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政策符合性等进行技术评估,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或函审。其中,评(函)审中提出报告书、辐射类报告表需要修改完善的,监控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修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抄送建设单位。
第三章 受 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提交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或政策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事项或者不能审批事项,以及限批区域、流域内涉限项目,不予受理;
(四)涉及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无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明确意见的,不予受理;
(五)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未处罚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审批窗口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录烟台市政务服务网,按程序、时间节点进行网上受理、审查、审批。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随时研究、优先办理。
第四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受理后的报告书、报告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查、审批。
(一)审查审批
1、报告书、电磁辐射类报告表的审查审批
审批窗口审查。审批窗口经办人员结合技术评估报告,对环评报告内容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相关单位、局机关科室意见。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由审批窗口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项目审查会研究。
建设项目审查会审定。召开建设项目审查会,局领导及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监控中心汇报拟审批项目的技术评估情况,审批窗口汇报拟审批项目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确定审批意见。未通过审查会且需采取整改措施的,整改后,再次提报建设项目审查会议研究;直接否决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审批窗口在对报告书的审查中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报告书。
除辐射类报告表的审查审批
审批窗口审查。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对报告表内容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相关单位、局机关科室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审批窗口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拟定审批意见。
(二)公示批复公告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信息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建设项目审查会相关意见后,审批窗口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签发,并在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公告7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过快递、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形式分别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环境执法机构。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报告书、报告表,市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分别于18、1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含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整改、其他相关单位未及时反馈意见或者环评报告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时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查会原则上按照《烟台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会会议规则》(烟环发〔2014〕71号)执行。对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随时开会研究。
第五章 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二条 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就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对需要穿越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国土、住建、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并报省环保厅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作为环评报告的附件。
对需要穿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报省环保厅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作为环评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对于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等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其相关规划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后,规划中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项目,其选址、选线无重大变动且符合专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手续。
第六章 审查重点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具体包括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要求。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是否依法依规取得批准同意。
(三)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排放(贮存)标准;是否落实大宗物料采用铁路、廊道、管道等运输方式;是否落实煤炭替代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是否落实本企业替代关停落后项目和日常监管整改要求;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是否落实产能替代要求,实现区域内主要污染物不增加;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是否符合生态环境部或者省政府规定的审查原则和政策。
(六)编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导则、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审批窗口和监控中心应当按照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有关规定,组织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对于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的,按照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加强对县级环保部门、技术评估机构、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县级环保部门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
对技术评估机构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对环评机构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对建设单位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日常管理中监督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市环境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特别是“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技术评估、环评受理、审查审批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热情、严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保人员形象。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县级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在环评技术评估、审查、审批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采取责令整改、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对于日常考核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逐级报省环保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上述情况记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环评专家有重大失误、遗漏、不负责任或者故意隐瞒有关问题的,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第二十四条 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审批延误以及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审批失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政府、省环保厅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放管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