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环发[2006]53号)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4/30 |
颁布日期: |
2006/04/30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4/30 |
颁布日期: |
2006/04/30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并环发[2006]53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三区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并结合太原市实际,在2005年对太钢、太化、煤气化、一电、二电、西山煤矿总公司等十大排污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2006年起逐步对我市所有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范围
实施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为太原市辖区内所有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中重点实施的行业:
1、工业企业:焦化、采煤、选矿、炼钢、炼铁、轧钢、电解铝、化工、电镀、电石、金属镁、铸造、锻造、铁合金、造纸、水泥、洗煤、制药、机械加工等企业。
2、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洗浴业。
3、省级、市级、县级医院及民营医院。
4、2004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单位。
二、工作原则
2006年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采取“整体推进、分级管理、同步实施、公开公正”的原则。
整体推进:太原市辖区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按要求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分级管理:市管重点企业和由太原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单位由市环保局进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证后监督管理。其余的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证后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委托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太原市环保局对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同步实施: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按照市环保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公开公正:鼓励排污单位积极治理并削减排污总量,对于治理积极、效果显著的排污单位,在分配总量指标时适当予以倾斜;对于污染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上要从严要求。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3月31日前
召开全市排污单位及环保系统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会议,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强调有关注意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及填报数据的培训(目前此项工作已完成)。
(二)实施阶段 2006年4月1日--12月31日
实施排污许可证分四个阶段:申请阶段、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阶段、发证阶段、证后管理阶段。
1、申请阶段:排污单位应自觉地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⑴、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⑵、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⑶、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及削减措施文件。⑸、已实施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⑹、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经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⑺、新、扩、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2、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阶段:环保部门对各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排放筒、排放口是否规范、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3、发证阶段: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对各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进行分配和核定,并在新闻媒体和本单位网站上对排污单位排污申报量、环保部门许可排放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无疑义的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具体工作进度要求:
⑴、对列入第一批重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于2006年5月31日前按照《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完成申报,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发放工作。⑵、对列入第二批重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单位于2006年8月31日前按照《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完成申报,2006年11月1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⑶餐饮业、洗浴业、省级、市级、县级医院及民营医院等于2006年11月15日前按照《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完成申报,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4、证后管理阶段:对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持有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每季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与监测(由市监测中心站及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和三区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实施)。
四、检查验收
2007年初太原市环保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三区环保部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档案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监测数据进行检查,对部分排污单位进行验收。
望各单位接文后,立即组织进行申报。
附件:1、排污许可证审批办事程序(略)
2、第一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单位名单(略)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