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23/06/17 颁布日期: 2023/06/17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23/06/17
颁布日期: 2023/06/17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3〕14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放射诊疗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


  辽宁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有效提升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定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含口腔诊疗机构,以下简称放射诊疗机构)。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10月底,全省放射诊工作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放射工作场所定期检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等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放射诊疗医务人员、患者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6月-8月)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协调本地区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机构,获取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数据(包括省属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督促放射诊疗机构在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辽宁省职业病防治信息质控平台完成数据填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应于2023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放射诊疗机构名单(附件1)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各放射诊疗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照《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自查表》《XX诊疗科目放射防护管理情况自查表》(附件2及附件3-附件5,每个医疗机构至少应填报2张表格)开展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编制问题清单(附件6),并立即整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各放射诊疗机构应于2023年11月底前,将自查表、问题清单及整改计划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监管层级报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委。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放射诊疗机构自查情况,并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4年4月-2024年9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对全部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中发现管理不规范、整改未完成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放射诊疗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各市卫生健康委对县级卫生健康委核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县级卫生健康委核查放射诊疗机构数的5%。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适时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10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放射诊疗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和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放射诊疗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树标杆、立典型,组织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指导放射诊疗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现场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放射防护检测评价、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培训以及放射防护设施“三同时”等法定责任,开展相关工作时,要优先选择国家和省质量监测成绩优异的技术服务机构,确保工作质量。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以行政检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推进。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积极、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曝光,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1.XX市放射诊疗机构名单汇总表

               2.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自查表

               3.放射诊疗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诊疗科目放射防护管理情况自查表

               4.放射诊疗机构核医学诊疗科目放射防护管理情况自查表

               5.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治疗诊疗科目放射防护管理情况自查表

               6.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问题清单

               7.XX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总表

               8.XX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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