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威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威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3/07/28 颁布日期: 2023/07/28
颁布机构: 威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威海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3/07/28
颁布日期: 2023/07/28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6月29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三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按照规定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并收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监控设备等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还应当安装、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车载顶灯等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第六条 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以侮辱、殴打等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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