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9/06/02
颁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9/06/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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