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关于调整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03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1/01
颁布日期: 2015/1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关于调整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工装函[2015]583号)


各有关单位:

  自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发布以来,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对于引导节能汽车产品消费,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标示管理,拟对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全面实行在线备案,不再要求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的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光盘形式)。在线备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数据核对系统”(www.catarc.org.cn/recordmanager)进行,此前已开通在线核对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尚未申请开通的单位,可申请开通(联系方式:010-68205628)。

  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将对新认证车型开始实施。为使燃料消耗量标识与限值标准相协调,对燃料消耗量“信息区”有关表述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附件。

  本次文字调整仅适用于新认证乘用车,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生产乘用车车型及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标识不变。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建立已停止生产/进口车型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数据清理机制。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报送的已经停止销售的车型信息,将自停止销售的6个月后从“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中删除。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5年12月3日


  附件

  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表述修改要求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GB22757-2008)中有关适用限值标准说明的位置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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