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税收
生效日期: 2018/04/10 颁布日期: 2018/04/10
颁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税收
生效日期: 2018/04/10
颁布日期: 2018/04/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三条 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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