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反腐败反舞弊
生效日期: 2006/05/15 颁布日期: 2006/05/15
颁布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反腐败反舞弊
生效日期: 2006/05/15
颁布日期: 2006/05/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6〕90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办中小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请示》(赣工商文[200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第二款 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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