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相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20/04/29 颁布日期: 2020/04/29
颁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2020/04/29
颁布日期: 2020/04/29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延长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相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办发〔2020〕2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统筹做好当前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司债券发行监管工作,妥善解决有关发行人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和《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告》的相关要求延期披露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的,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可申请延长至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其他主体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公告》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办理。

  二、根据前款规定申请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发行人,可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经审计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并就未达承诺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作出安排,就该事项至少给予债券投资人一次回售权利。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安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参照本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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