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
(财金〔202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商业银行、证券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详见附件1)。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
二、快报填报要求
(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详见附件2)填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并根据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二)金融企业按规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三)自2023年一季度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类金融企业,除按规定填报主要指标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还需填报主要指标表(新保险准则)。
(四)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
(五)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有关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即中央金融机构为该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
三、快报报送要求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按季度报送。为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于当年第四季度后报送快报数据,并于第二年决算后按规定报送正式文件。
各中央金融机构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第四季度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报送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及时报送数据和有关材料,快报数据处理软件于财政部(金融司)网站下载。财政部将根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按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各单位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3225(金融司) 010-68553335(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010-68553397 400-119-9797
E-mail: jrszhc@mof.gov.cn
附件:1.金融企业财务快报
2.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财政部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2
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一、封面代码(分户报表封面)
(一)左侧封面。
1.企业名称: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中央金融企业可以财会部门公章代替企业公章。
2.财会部门负责人:指企业内部负责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负责人。
3.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二)右侧封面。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数填列,如: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013034277”,本企业代码为“301303427”。
未取得三证合一的企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租赁准则21、22、23、24、37号:按照实际情况选择。
3.是否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25号: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情况选择。
4.所在国家-地区: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
5.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金融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选择“000010”,中央企业所属金融子公司(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选择“000020”,“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4657-2021)编制。
(2)地方企业:只填“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
①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②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6.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独资: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出资设立。
(2)国有全资: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3)国有绝对控股: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和国有全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
(4)国有实际控制: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国有全资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5)国有参股: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国有全资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享有的表决权也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也不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6)其他:指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7.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选择“其他”。
8.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并保证市场稳健、持续、安全运行的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9.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0.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1.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
本表所列指标共分四大类:资产负债表指标、利润表指标、本年已缴税金和基本情况。其中:资产负债表指标填报期末数和年初数;利润表指标、本年已缴税金合计、基本情况填本年累计及上年同期。
(一)资产负债表指标。
1.资产总额:反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使用该项目,反映企业直接指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但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3.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反映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除贷款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扣减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4.发放贷款和垫款:反映企业发放贷款及垫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及垫款、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及垫款。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十九条在附注中披露各明细项的账面价值。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银行企业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在该项目中填列。
5.*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中:
(1)*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下列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因不符合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同时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单独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所要求披露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各明细项。
(2)*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损失准备)。该项目金额与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一)所要求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3)*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金额与其他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三)所要求列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从该工具发行方角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长期股权投资:反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余额和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10.在建工程: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1.负债总额:反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12.吸收存款: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企业收到的存入保证金也在本项目填列。
13.所有者权益合计:反映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如单位为单独法人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等于所有者权益合计。
15.实收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中:国家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单独填报。
16.其他权益工具:反映企业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账面价值。
17.资本公积: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18.库存股:反映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19.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的余额。
20.盈余公积: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1.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信托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22.大灾风险利润准备:反映从净利润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利润准备金,以及大灾准备金资金运用形成的收益。
23.担保扶持基金:反映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用于增强担保实力的担保扶持基金。
24.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二)利润表指标。
1.各类金融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指标对照表:
快报 银行类 证券类 保险类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 已赚保费
中间业务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其中:人员费用 其中:人员费用 其中:人员费用 其中:人员费用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保险业务支出 退保金、赔付支出、减:摊回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减:摊回分保费用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保费准备金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快报 担保类 资产管理公司类 企业类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净收入 已赚保费 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 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已赚保费
中间业务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利息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其中:人员费用 其中:人员费用 其中:人员费用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保险业务支出 担保赔偿支出、手续费支出、分担保费支出 △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利息净支出、其他业务成本 财务费用、其他
2.营业外净收益(亏损以“-”号填列):反映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净额。
3.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4.净利润: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反映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部分;如为单独法人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等于净利润。
(三)本年已缴税金合计:反映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金额(不含企业代扣代缴部分)。其中:已缴增值税、已缴所得税应单独填报。
(四)基本情况。
1.机构户数:与年度决算报表基本情况表中的“机构户数”相同。其中,全部法人企业户数反映总公司(行)以及各级子公司户数;纳入合并范围法人企业户数反映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总公司(行)及各级子公司户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有限合伙企业视同法人机构统计。
2.期末职工人数:反映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期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3.平均职工人数:反映职工人数的月算术平均值,等于每月的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当年累计月数。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应发职工工资总额:反映应发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应发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独列示。
三、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新保险准则)
本表所列指标共分二大类:资产负债表指标、利润表指标。其中:资产负债表指标填报期末数和年初数;利润表指标填本年累计和上年同期。
(一)资产负债表指标。
1.资产总额、金融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大灾风险利润准备、未分配利润参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的相关说明。
2.保险合同资产: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3.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借方余额。“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借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4.保险合同负债:反映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5.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反映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合计的账面贷方余额。“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科目在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合层面的期末余额合计数为贷方的,应在此项目填列。
(二)利润表指标。
1.保险服务收入: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企业不得将分出保费的分摊列示为保险服务收入的减项。该项目应根据“保险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保险服务费用: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等。该项目应根据“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和“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合计数填列。
3.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分别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该项目应分别根据“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分别反映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的签发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承保财务损失和分出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该项目应分别根据“承保财务损益”和“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反映保险公司确认的与保险合同履约不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该项目应分别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6.营业外净收益、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参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的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一)主要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年初、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年度内(国有)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根据当年各有关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等分析编制。各项客观因素按实际影响(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各栏指标的填列。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各栏反映金融企业(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具体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资本公积、(国有)盈余公积、(国有)未分配利润、(国有)其他权益。
2.各行主要指标解释。
(1)年初(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分别反映年初、年末金融企业(国有)所有者权益各项之和。
(2)(国家)投资:反映年度内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3)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单位)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出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4)资产评估: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数额。
(5)清产核资: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复而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6)产权界定: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7)税收政策: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8)资本(股票)溢价: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会计调整:反映金融企业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减少的(国有)权益。
(10)政策性亏损: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政部门认定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1)不可抗力: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2)其他客观因素: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所列客观增减因素以外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减少的(国有)权益。主要包括其他因素引起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对(国有)权益的影响,如因股票发行对年初(国有)权益的稀释,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减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增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增加因素。金融企业年中分配股息红利,确认为客观减少因素。
五、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包括商业银行、证券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六张。证券类、其他类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的要求填报适用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的要求填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的要求填报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中央金融企业的母公司,除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本级和合并口径数据外,还需提供剔除单独评价子公司(企业)数据后的合并数据,以便按绩效评价办法测算行业标准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商业银行绩效指标解释。
1.年末绿色信贷贷款余额按照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填写。以后变化,从其规定。2019年及以前年度采用银保监会统计口径。
2.年末境内各项贷款余额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有关规定填写。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及项下年末境内各项贷款余额、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法人口径)按照银保监会1104报表填写。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3.年末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年初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有余额户数、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按照银保监会1104报表填写。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4.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填报变化值,如与上期比为增加的以正数填报,与上期比为下降的以负数填报。
5.“实际计提损失准备”取值“贷款损失准备年末余额”;应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正常类贷款×1.5%+关注类贷款×3%+次级类贷款×30%+可疑类贷款×60%+损失类贷款×100%。
(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指标解释。
1.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具体包括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填报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
2.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具体包括健康险再保险、意外伤害险再保险。再保险公司填报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填报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和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
3.农业保险统计口径执行原保监会《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保监发〔2007〕111号)、《新增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统计指标》(保监发〔2016〕43号),未来如监管部门调整统计口径,从其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按照财产险类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填报,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人身险类涉农保险保费收入填报,再保险公司按照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填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填报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4.绿色保险产品指以促进环境污染防治、保护绿色资源、保障绿色产业发展、增信绿色金融交易、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鼓励实施环境友好行为为目标的保险产品,本处绿色保险具体指保险责任所涉领域,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属行业为绿色产业的保险,两者不重复统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森林保险、绿色装备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巨灾保险属于绿色保险。绿色产业范围执行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如未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更新,同步执行最新版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按照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填报,再保险公司按照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填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填报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和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
5.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指保险责任所涉领域,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属行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保险,两者不重复统计。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首台套/新材料综合保险、网络安全责任保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如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更新,同步执行最新版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保费收入填报,再保险公司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填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填报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6.保险资金运用投资特定领域情况按照3031报表剔除部分项目后的投资资产减资产减值准备后净值填报,具体剔除的项目包括:“一、银行存款”、“三、金融债券”(其中的“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3.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除外)、“五、封闭式基金”、“六、开放式基金”、“七、货币式基金”、“十、买入返售证券”、“十一、拆出资金”、“十四、衍生产品投资”、“十五-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十七、外币资产项目”。未来如监管部门调整统计报表,相应调整本项指标中具体剔除的项目。
7.SARMRA评估得分采用最近一次监管部门核定的评估分数填报,按照单位名称和得分分别填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如暂无监管评分,则采用并表子公司中有SARMRA评分值的子公司,并逐行填报到SARMRA评估得分部分。
8.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采用评价年度最近一次监管部门核定的风险综合评级类别填报,按照单位名称和评级类别分别填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如暂无监管评级,则采用并表子公司中有监管部门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的子公司,并逐行填报到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部分。
9.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采用评价年度最近一次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量化评估分数填报,按照单位名称和得分分别填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采用并表子公司中有监管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的子公司,并逐行填报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部分。
10.补充指标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平均净资产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填到对应行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平均净资产合计数分别填到对应行次。
六、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所列指标共分六类: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贷款质量、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净利差和净息差、充足率与杠杆率。
(一)营业收入。
1.利息收入:反映企业发放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2.利息支出:反映企业吸收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应单独列示。其中: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6.*净敞口套期收益: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汇兑收益: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9.其他业务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10.资产处置收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11.其他收益:反映企业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营业支出。
1.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企业补缴的营业税也在该项目反映。
2.业务及管理费: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人员费用应单独列示。人员费用:反映在业务及管理费中核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辞退、离退休及内退人员费用”、“其他人员费用”合计。
3.*信用减值损失: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除“信用减值损失”外,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所确认减值损失。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5.资产减值损失:反映企业计提(或恢复后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或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呆账准备金额,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使用该项目。
6.其他业务成本:反映除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之外的其他业务成本。
(三)贷款质量。
五级分类贷款总额:按照国际信贷资产管理惯例,依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率项目,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7号)中《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的有关规定计算填列。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1.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反映期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各项贷款,期末变成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贷款的部分。(《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3.E]+[3.F]+[3.G])。
2.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减本期减少额:反映期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的各项贷款,减去在期末不为贷款资产的部分。(《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3.A]-[3.B])。
3.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反映期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为关注类的各项贷款,期末变成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贷款的部分。(《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4.E]+[4.F]+[4.G])。
4.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减本期减少额:反映期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为关注类的各项贷款,减去在期末不为贷款资产的部分。(《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4.A]-[4.B])。
(四)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五)净利差和净息差。
1.净利息差(NIS):生息资产收益率与计息负债付息率之差。
2.生息资产收益率:利息收入与生息资产日均余额的比率。
3.计息负债付息率:利息支出与计息负债日均余额的比率。
4.净利息收益率(NIM):利息净收入与生息资产日均余额的比率。
(六)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各项指标,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填列。以后变化从其规定。杠杆率各项指标,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填列。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七、证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所列指标共分四类: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和其他。
(一)营业收入。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去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后的净额,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在本项目下单独填列。
2.利息净收入:反映利息收入金额减去利息支出金额后净额。
3.投资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二)营业支出。
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人员费用、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三)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四)其他指标:按照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证监会令第125号)规定的口径填报。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八、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所列指标共分四类: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其他。
(一)营业收入。
1.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
2.保险业务收入:反映企业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其中,“分保费收入”应单独填列。
3.分出保费: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
4.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投资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二)营业支出。
1.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2.赔付支出:反映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减去追偿收入。
3.摊回赔付支出:反映企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
4.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5.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提取保费准备金:反映按照规定当期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费准备金。
7.保单红利支出:反映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8.分保费用: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10.摊回分保费用: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11.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人员费用、*信用减值损失、*其他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四)其他。
1.综合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投资资产减值损失-利息支出)/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
按照《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保监发〔2015〕80号)计算综合投资收益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2.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
由适用的保险公司根据原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填报。
3.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基本情景下公司的现金流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评估时点账面价值)/基本情景下公司的现金流出×100%。
按照银保监会“偿二代”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算未来12个月的基本情景流动性覆盖率(LCR1)。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4.短期险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额-摊回分保赔款)/已赚保费×100%。
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财产险业务和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短期人身险业务综合赔付率,未来监管规则如有变化,从其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填报。
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100%。
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100%。
按照银保监会“偿二代”的规定,计算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7.承保利润=已赚保费-综合成本。
本指标由适用的保险公司填报。
8.期末保险营销员人数:反映期末取得银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人员个数。
9.平均保险营销员人数:反映保险营销员人数的月算术平均值,等于每月的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当年累计月数。
九、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担保公司填报,所列指标共分五类:营业收入、营业支出、担保准备金余额、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担保余额变动情况。
(一)营业收入。
1.已赚保费:反映担保业务收入减去分出担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后的余额。
2.担保业务收入:反映企业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和其他担保业务收入的金额合计。
3.分出担保费:反映企业从事再担保业务分出的担保费,应根据“分出担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利息净收入:反映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6.投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二)营业支出。
1.担保赔偿支出:反映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2.手续费支出:反映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3.分担保费支出:反映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
4.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反映企业根据期末担保和再担保在保责任余额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5.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人员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三)担保准备金余额。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反映企业根据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2.担保赔偿准备金:反映企业根据期末担保责任余额从成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四)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五)担保余额变动情况:反映一定期间担保余额的变动情况。
各明细项目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0〕80号)填列。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填报。所列指标共分八类: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资产质量、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不良资产处置周转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充足率及杠杆率。
(一)营业收入。
1.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反映企业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其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应单独列示。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净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委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或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净收入、佣金净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净收入、基金托管净收入、咨询服务净收入、担保净收入、受托贷款净收入、代保管净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等。
3.投资收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二)营业支出。
1.利息净支出:反映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余额。
2.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人员费用、信用减值损失、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填报说明,参见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的相关说明。
(三)资产质量各指标,根据原银监会《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2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正常债权迁徙率项目,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38号)中《AMC0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资产质量迁徙情况表》的有关规定计算填列。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1.期初正常类关注类向下迁徙金额:反映期初正常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中转为不良固定收益类债权的金额加期初关注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中转为不良固定收益类债权的金额。
2.期初正常类关注类减本期减少金额:反映期初正常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余额减期初正常类固定收益类债权期间减少金额加期初关注类固定收益类债权余额减期初关注类固定收益类债权期间减少金额。
(四)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反映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的合计数。
(五)不良资产处置周转率=当年处置资产/收购处置资产平均余额*100%。
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38号)中《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有关规定填报。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收购处置资产平均余额=(收购处置资产期初余额+收购处置资产期末余额)/2。
(六)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充足率及杠杆率各项指标,应根据原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17〕5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38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附件3
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一、基本情况
包括汇总范围、户数变动情况说明、编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以及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业概况等。
二、财务状况分析
结合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说明。如: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总体情况分析;
(二)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
(三)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情况分析;
(四)成本费用(特别是人均费用)、上缴税金等情况分析;
(五)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金融企业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及财务风险方面的问题;
(三)金融财务报表编制及日常财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四、政策建议
(一)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发展的建议;
(二)控制、防范和化解当地金融财务风险的建议;
(三)对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财务报表设计及编制等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