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继续整顿小煤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5/07/17 |
颁布日期: |
1995/07/17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5/07/17 |
颁布日期: |
1995/07/17 |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煤炭工业厅(局)关于继续整顿
小煤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95〕77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煤炭工业厅(局)《关于继续整顿小煤矿的实施意见》,现予转发。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迅速开展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关于继续整顿小煤矿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虽进行过多次,但私开乱挖、一证多坑、越界越层开采的现象仍没有彻底解决。部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未停产整顿。资源浪费、小煤矿事故频繁的状况没有根本好转。因此,必须以国务院、煤炭部和山西省颁发的有关法规和小煤矿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坚决对全省范围内的小煤矿继续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整顿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顿的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和乡镇煤矿发展的十字方针,彻底解决我省小煤矿矿点多、规模小、装备差、资源回收率低、抗灾能力低的落后面貌和滥采乱挖、越层越界开采的不良倾向,保护并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促使乡镇煤矿走联营改造的道路,确保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和为兴晋富民做出更大的贡献。通过整顿把全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销售经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整顿的范围:
乡镇、村、街道、知青、个体办矿,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办的各类小煤矿,武警部队办矿,国有重点煤矿自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小煤矿,煤炭部和煤炭厅(局)直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矿及各种形式的联营小煤矿。
三、整顿的内容:
(一)审查办矿单位的办矿资格、管理体制是否理顺,按照晋政发〔1994〕20号文要求的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证》领取情况。
(三)越界、越层是否退回本矿区内,是否打好符合要求的永久密闭,矿法人代表是否作出不再越界越层开采的书面保证。一证多坑矿是否按省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手续。
(四)因违法采矿危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情况。
(五)瓦斯管理、火区管理、地下水防治等有无重大安全隐患。
(六)矿长、副矿长及各类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七)矿图是否完备和准确,交换图制度执行情况。
(八)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九)是否达到《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四章“安全与管理”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
四、验收标准:
整顿验收合格的小煤矿要达到如下标准:
(一)《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主扇要安装在地面,并有足够的风量,要有完善的瓦斯管理制度,配齐专职瓦检员和合格的检测仪器。
(三)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理顺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生产、安全、经营等各项统计及上报工作严格、及时、准确。
(六)按省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出各项费用并合理使用。
五、组织机构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都要成立“小煤矿整顿领导组”以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山西省煤炭厅(局)整顿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月生
副组长:苏 燧、李梦更、李永宏
成 员:张志清、张跃良、葛文淼、李秋东
程丁夫、苏福佐、赵如阜、韩光耀
王志刚
整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局)生产处。
办公室主任:张跃良
副 主 任:李宝庆、白淑艳
工作人员:藏延庆、孙玉瑛、荆建德、刘三保
温兆鑫、李建刚、李润宽、崔桂红
武建森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整顿领导组向同级政府的煤炭领导组和上级煤矿整顿领导组负责并汇报工作。
六、整顿步骤:
(一)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认真宣传、贯彻《矿山安全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晋政发〔1994〕20号、晋政发〔1994〕94号文的规定,按本“实施意见”组织执行。
(二)各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矿务局要建立整顿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设整顿办公室及专职人员,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整顿工作方案,处理日常事务。
(三)各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矿务局,要分季度将整顿情况逐矿汇总,并将汇总材料上报省煤炭厅和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领导组。内容包括:整顿验收情况,确定整顿验收合格的矿,边生产边整顿的矿,应立即关闭矿的明细表。
(四)整顿合格的矿由煤炭主管部门牵头,与煤炭运销部门签订产销合同,由煤炭主管部门发给准销牌,悬挂于煤矿进出口处,按季或按月发给准销票证。不合格矿、无证矿不发给准销牌和准销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五)运销公司设在运煤公路和煤焦营业站负责检查准销票证,对无准销票证的运煤车辆没收其煤炭。
(六)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成立煤矿安全纠察队,负责煤矿整顿情况的巡回检查。并监督各煤焦营业站对煤炭准销票证的执行情况。
(七)煤炭准销牌和准销证的式样、发放和管理办法,安全纠察人员的权力和义务、证件、奖惩办法等由省煤炭工业厅(局)统一制订,发布执行,并以布告的形式在全省范围内张贴,大力宣传。
(八)经整顿确定关闭的煤矿,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整顿办公室,报请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关闭。经整顿合格的矿井,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上报同级煤炭领导组和省煤炭厅(局)备案。
(九)小煤矿的整顿工作要常抓不懈,乡镇每月检查一次,县每季检查一次,地、市(矿务局)半年检查一次。地、市(矿务局)要将小煤矿整顿的汇总情况每半年上报省厅(局)一次。省厅(局)除每年统一检查一次外,还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七、奖惩办法:
(一)煤矿整顿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省厅(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评比大会,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整顿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执行的,要批评教育并限期补课。对长期完不成整顿任务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整顿工作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煤炭工业厅(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