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颁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3/07/01 颁布日期: 2023/05/08
颁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3/07/01
颁布日期: 2023/05/08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落实助企纾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现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以下合并简称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二、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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