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颁布机构: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烟台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23/04/19 颁布日期: 2023/04/19
颁布机构: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烟台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23/04/19
颁布日期: 2023/04/19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的通知

(烟建质安〔2023〕9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


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质量兴业”和“精品工程”战略,引导和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的评价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现场复查及组织评价工作,同时负责“省优质结构工程”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市优质结构每年评价一次,通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建设工程。同时,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出一定数量的市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参评省优质结构工程。

  第六条 市优质结构评价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参评规模

  第七条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设工程,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市优质结构。

  (一)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3.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同一地基(车库)基础上同一施工企业最多申报3个单体工程;

  4.住宅小区20万平方米及以上、小区组团工程10万平方米及以上;

  5.住宅小区、组团和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由多家主承建单位联合参与评价时,主承建单位原则上不多于3家,且每个单体都应满足参评规模要求。

  (二)市政工程

  1.造价1亿元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桥、高架桥,项目不同标段应作为一个整体申报;

  2.造价8000万元以上,长度500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地道工程;

  3.造价1亿元以上,包含综合管廊(1公里以上)或桥梁工程(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4.造价8000万元以上,包含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工程。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参评规模,但采用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影响力较大的工程,也可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工程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结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创优目标明确,创优策划详实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技术保证资料真实、齐全;

  4.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智慧建造、绿色施工,采用不少于五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采用BIM技术的项目优先考虑;

  5.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各级行政处罚、列入本地区“黑名单”;

  6.检测(监测)数据齐全准确,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完整、系统、真实,实体观感和过程验收无质量缺陷;

  7.参评单位已完成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8.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初评且评价结果符合要求,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应在本区域体现示范作用;

  9.住宅工程应主动预防和控制质量常见问题,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

  10.不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参评市优质结构:

  1.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2.施工过程中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报告不真实,未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的工程;

  4.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工程;

  5.不符合评价标准及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工程。

  第十条 联合申报工程或群体性工程质量应均衡,每个联合申报部分和群体性工程中的单体均应单独评价,评价结果以单独评价的最低分值作为工程最终评价分值。

 第四章 初评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参评市优质结构的工程项目,由主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并经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培育、评价和推荐。

  第十二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推荐工作由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参评规模和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跟踪检查并初评打分,得分率达到90%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方可推荐。

  第十三条 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评后同意推荐的工程,由主承建单位向市质安站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附件1-4),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时,地基与基础分部应验收合格,主体结构分部(含二次结构)应完工,且主体结构分部应在评价前验收合格。

 第五章 复查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经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质安站随机抽取3名(含)以上专家现场复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现场复查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情况的汇报,观看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的5分钟有声PPT或视频资料;

  2.征求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监理单位的意见;

  3.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

  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施工资料;

  5.对工程实体实测实量和回弹检测,其中回弹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在复查专家见证下进行,每个强度等级竖向构件回弹数量不少于3个;

  6.反馈复查情况,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不予推荐。

 第六章 评价

  第十七条 市优质结构评价由市质安站组织,每年评价1次,次年1月份公布评价结果。评价工作坚持“高水平、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八条 评价通过的市优质结构工程,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证书。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的企业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给予加分。

  第十九条 市优质结构评价结果公布后,如发生举报、投诉主体结构质量达不到优质结构标准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撤销市优质结构工程,取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分。

 第七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实事求是,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初评、复查专家和评委应廉洁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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