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
(赣环规字〔2023〕1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处室、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本《规定》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 》(赣环法规〔2020〕12号)、《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规〔2021〕2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1〕10号)同步废止。
各地、各处室、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法规与标准处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