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7/31 颁布日期: 2005/07/31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07/31
颁布日期: 2005/07/3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5]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筑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现就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减少建筑能耗,节约能源,改善和减缓能源供需矛盾;有利于建筑物隔音降尘保温,降低使用费用,提高建筑居住使用的舒适度;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和提升传统建筑业和建材业,培育新的经济支柱产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为确保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负责建筑节能、建筑节能规划等方面的工作,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省墙体材料革新领导组负责墙体革新工作。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三)坚持走建筑业、房地产业集约型发展道路,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与科技的和谐统一,实现建筑的选址规划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节能措施综合有效、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废物排放减轻无害、建筑功能灵活多样的目标。居住建筑要从单纯满足住房短缺需求向满足住房需求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化生态并重转变,从低品质、频拆迁、高能耗的住宅向高品质、长寿命、节能型、舒适型的住宅转变,从重视城市住宅向城市和农村住宅并重转变,推动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四)推进建筑节能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方针。通过强化行政立法,建立有利于提高建筑能效的法规体系;依靠技术进步,提升建筑节能的科技含量;扩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合作领域,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等手段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提高建筑能效的目标。   (五)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就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综合调控作用。   (六)建筑设计要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原则,在保证建筑功能和舒适度的前提下,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达到节约资源、循环利用资源的目的。   建筑节能要通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建筑节地要在城镇化过程中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建筑节水要通过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建筑节材要通过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达到节约材料的目的。   (七)2005年7月1日起,新建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的目标,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   到201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到202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80%。   到2020年,全省民用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监管   (八)做好建筑节能规划。各城市政府要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抓紧搞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中长期目标、基本原则、政策措施。11个地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城市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九)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要从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十)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节能技术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组织招标投标;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有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物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施工单位应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技术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房屋使用说明书》。   (十一)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和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对建筑节能的有关证书进行审核。   (十二)完善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体系。省建设厅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修订和编制适用山西地区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和评价标准、节能建筑热工性能检测标准等配套性技术标准,并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工程造价定额标准。   (十三)要组织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知识的考核和考试,经考核和考试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发给《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人员在其设计的图纸上加盖个人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要对节能设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   (十四)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可以通过政府补一点、产权人拿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节能改造资金。既有建筑改造要注意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协调实施,通过给外墙、屋面、楼梯间、地板等加做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更换密闭性好的门窗,改造采暖系统实现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等方法,实现降低能耗的目标,提高既有建筑的能效。   (十五)加大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的指导下,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费,形成社会和消费群体对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加快既有建筑改造的步伐。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产业科技含量   (十六)加大成熟的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要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分户计量和温度调控技术与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其它成熟的节能的技术和产品的应用。   (十七)鼓励建筑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省发改委、经委要引导支持企业生产新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设备。根据我省特点,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对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原料生产的新型节能建材、产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建筑节能产品的产业化,满足不同结构、不同档次建筑需要。   (十八)积极推广新型建材与施工应用技术,通过节能省地型建筑的建设,加快对传统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提升和改造。走产业化道路,积极推进建筑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提高部品部件的集成水平,推动新型结构体系在建筑中的应用,合理选用混凝土结构体系、钢结构体系、钢—混结构体系、大跨度楼盖体系等结构体系,加大化学建材、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钢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注重新型施工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九)省经委、科技厅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投入,组织关键技术攻关。要积极开展节能65%的建筑节能体系和产品的研究及工程试点示范;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课题的研究,建筑能耗统计系统等前瞻性课题的研究。扩大对外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二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我省建筑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应当在实施前6个月公布。实行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性能标识制度,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目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   五、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二十一)实行建筑能效评定制度。新建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对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备案意见颁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新建成的民用建筑或者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综合评定后,颁发《建筑节能评定书》和相应的标识标牌。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时应出示《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成销售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出示《建筑节能评定书》。   (二十二)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比例或者征收额,增收部分作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增收部分50%集中省里统一使用),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有关部门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补助、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编制、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研发及工作监管和奖励等,由省建设厅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二十三)工程建成后,经评定为节能建筑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全额返还所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2004年11月27日经山西省十届人大第十四次常委会通过)精神,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获得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补助;居民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可从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低息抵押贷款。   (二十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和没有取得使用认证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的,建设(规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6号)等的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建筑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对生产、销售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二十五)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和改造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经委部门要组织相关建筑材料的研发和生产;质监部门要做好建筑节能产品、设备等的质量安全工作;税务及有关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优惠;物价部门对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办理;编办、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大力开展创建绿色建筑、节能建筑活动。鼓励我省工程建设人员和建设项目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奖活动;优先推荐经认定的节能建筑参加国家和省的建筑工程质量奖的评奖,参加国家、省康居示范工程的评选;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七)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树立节能意识,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政府监管层面和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的培训教育,确保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从监管和实施层面落到实处,保证节能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广泛宣传节能建筑的优越性,让群众了解建筑节能带给社会和个人的直接利益,培育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促进建筑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降低成本,形成建筑节能市场需求和供给的良性互动,使全社会都能参与到建筑节能工作当中去。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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