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3/04/13 颁布日期: 2023/04/13
颁布机构: 东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3/04/13
颁布日期: 2023/04/13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堤管理,提高防御风暴潮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堤的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堤,是指防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堤防工程,包括海堤堤身、回水堤堤身、戗台、引排水沟坝、沿堤涵闸、生产桥、护堤地及管理、监测设施等。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堤的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海堤的主管机关。

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的海堤工程由市海堤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其他海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海堤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专用海堤由专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接受海堤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堤工程和涉及海堤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务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海堤专业规划。

第七条 海堤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海堤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海域,由海堤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使用。

第九条 海堤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海堤管理单位加强对海堤涵闸、泵站和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定期检查,影响海堤工程安全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条 海堤主管机关和专用海堤管理单位应当对海堤进行日常巡查,汛前、汛后以及风暴潮发生后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修复。

每十年或者特大风暴潮后,海堤主管机关应当对海堤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堤前涂面高程、海堤状况(包括沿堤涵闸)对海堤工程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应当及时加固。

第十一条 根据海堤工程实际情况和防潮标准,由海堤主管机关编制防潮预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海堤工程建筑物和设施。

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履带式车辆和载重超过20吨的车辆在堤顶公路行驶,新建、改建、扩建海堤有相关标准的从其标准。

第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沿堤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海堤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在挡潮闸、引排水闸管理范围内不得停靠船只,紧急情况下确需停靠的,不得影响挡潮闸、引排水闸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损毁海堤及其附属设施的,在海堤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取土等危害海堤安全活动的,由海堤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海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2日。

标签: 海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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