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环办〔2023〕12号)
各处室,各分局: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2〕13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各处室、分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执法人员着装管理。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应当着装情形”、“不宜着装情形”、“禁止着装情形”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应当着装情形。
1. 实施执法检查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时;
2. 直接面向执法对象现场开展行政检查、信访处理时;
3. 接受媒体采访等对外宣传时;
4. 参加队列训练、重大礼仪、庆典场合时;
5. 参加全局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时;
6. 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着装情形。
(二)不宜着装情形。
1. 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2.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3. 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 其他工作场景不宜着装情形。
(三)禁止着装情形。
1. 非因工作需要进入宾馆、饭店、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2. 因违法乱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3. 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着装时应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夹克执勤服和短袖衬衣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胸号必须与本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穿制式皮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镜。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两名或以上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现场执法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执法证件。
(十)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统一着常服。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种类、换发年限及标准:帽类、常服、执勤服4年换发一次,夏装、皮凉鞋、腰带3年换发一次,单裤、裙子、单皮鞋2年换发一次,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损坏后交旧领新。
在前款规定的换发期限届满前,因工作原因损坏、损失,或者因个人原因需换发的,由申请人按事项呈批程序,说明情况及理由,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向执法处申请补发。原则上每年5月、10月集中办理服装配发、补发手续。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调整可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发布通知。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本局系统内岗位变动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继续由个人保存,由原所在部门(单位)向执法处备案登记。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本局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向所在部门(单位)交回制式服装和标志,由所在部门(单位)向执法处备案登记。
执法人员退休的,需交回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由所在部门(单位)向执法处备案登记。
上述制式服装和标志回收情况,纳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离职(岗)人员工作交接和物资移交表》移交清单。
第七条 执法处负责统筹、协调局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经费的申请、采购配发及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回收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局机关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申领、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回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法规处负责执法证件申领、换发及提供证件信息。
各分局负责审核所属执法人员配发资格,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申领、补发和回收上交、档案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 各处室、分局为履行所属执法人员日常着装风纪管理及监督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督促所属执法人员规范着装、正确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执法处负责将全局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工作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将线索移送机关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