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煤矿瓦斯爆炸的命令 (1988年7月1日 晋政发〔1988〕47号) 一、严禁独眼井生产和采用自然通风。 二、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凡不成系统或出现循环风、扩散风、微风、无风的场所,禁止作业。 三、井下翻笼峒室、总回风巷、采区巷道及工作面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 四、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不按规定配备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和瓦斯检查员,没有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和审查制度,不准生产。 五、严禁明电明火作业,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下井。 六、放炮必须按规定充填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 七、严禁矿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员、电工、绞车司机等无证上岗。 八、严禁基建矿井无风作业。 九、新工人或新调入矿的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严禁从事井下作业。 十、严禁各级领导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的,工人有权拒绝执行任务。 此令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