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防止煤矿瓦斯爆炸的命令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1988/07/01 颁布日期: 1988/07/01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1988/07/01
颁布日期: 1988/07/0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煤矿瓦斯爆炸的命令  (1988年7月1日 晋政发〔1988〕47号)   一、严禁独眼井生产和采用自然通风。   二、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凡不成系统或出现循环风、扩散风、微风、无风的场所,禁止作业。   三、井下翻笼峒室、总回风巷、采区巷道及工作面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   四、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空班漏检。不按规定配备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和瓦斯检查员,没有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和审查制度,不准生产。   五、严禁明电明火作业,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下井。   六、放炮必须按规定充填炮泥,严禁放明炮、糊炮。   七、严禁矿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员、电工、绞车司机等无证上岗。   八、严禁基建矿井无风作业。   九、新工人或新调入矿的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严禁从事井下作业。   十、严禁各级领导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的,工人有权拒绝执行任务。   此令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