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5/04/10 颁布日期: 2005/04/10
颁布机构: 山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5/04/10
颁布日期: 2005/04/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必要配套工程,也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维护广大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筑我省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省劳动保障厅 2005年4月)   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不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城乡劳动力就业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目前,我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375万人,但其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根据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好“三农”问题以及加快构筑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   (一)城市户口职工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后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农业户口职工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其中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调整养老待遇水平和超过平均寿命的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动用专项调剂基金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4、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   5、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另定。   6、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执行原办法;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7、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实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务必在2005年7月1日前把所有乡镇企业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为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更好地推进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省劳动保障厅将直接抓好10户大型乡镇企业(名单附后)的参保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   附件: 省劳动保障厅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1、介休市安泰集团公司   2、山西阳光焦化集团   3、山西海鑫钢铁集团公司   4、中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长治郊区长信工业集团   6、山西潞宝焦化集团   7、山西古城乳业集团   8、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公司   9、美锦能源集团   10、襄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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