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不罚”“轻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不罚”“轻罚”事项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罚”“轻罚”适用依据
各分局、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全面推进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不罚”“轻罚”事项,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裁量基准》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法依程序作出“不罚”“轻罚”决定。
二、规范“不罚”“轻罚”适用程序
(一)规范案件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发现或者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规定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同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对《裁量基准》列明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执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综合具体情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裁量基准》“不罚”“轻罚”案件适用范围。
各执法单位经调查发现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不罚”“轻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执行相关审查审批程序。各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扶,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应当符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度规定。对“轻罚”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对“不罚”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有关文书、证明完成整改的材料等,填写《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见附件)。
(三)规范案件执法公示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下达之日起7日内在网站进行公开,确保符合“双公示”数据标准化工作要求。
(四)规范“不罚”“轻罚”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
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不罚”“轻罚”条件的案件进行判定。上述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应当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21〕4号)等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卷材料应当包含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复、替代修复或者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证据材料。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通知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各执法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细化实施细则。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8日印发的《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同时废止。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