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鄂交函〔2023〕2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服务提质增效,切实提升全省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2〕159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评价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办法》的宣传贯彻,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全面了解相关评价方法、指标和内容,熟练掌握便民政务系统操作步骤和业务处置流程,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强化系统优化升级。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开展运政系统升级改造,提升数据服务能力与质量,配合做好部、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地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提升的跟踪指导,不断优化运政系统相关功能,定期对各地市进行评价和排名,协助省厅开展约谈通报等相关工作。
三、提升便民服务质量。请各市州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实际,以评促改、评改结合,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借鉴先进经验,努力改进提升,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加快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和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告。
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运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网上便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办〔2020〕61号),《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交办运〔2021〕46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交办运函〔2022〕1599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坚持标准
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评改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的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此办法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评价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内容主要为业务办理质量。
第五条 业务办理质量重点评价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流转业务的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情况,评价指标包括:
(一)限时接件率:在《工作指南》规定的时限内反馈业务申请接件(含受理、补齐补正、不予受理)数量与有效业务申请总量的比率。
(二)限时办结率:在《工作指南》规定的时限内反馈业务办理结果的数量与接件业务总量的比率。
(三)办理成功率:反馈业务审核通过办理结果的数量与反馈业务办理结果数量的比率。
(四)服务好评率:通过便民政务系统接收到网上办事服务评价为基本满意、满意、非常满意的数量之和与服务评价总量的比率。
(五)差评整改率:在收到差评(即服务评价为不满意、非常不满意)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为差评并完成整改的业务数量与差评业务总量的比率。
(六)服务投诉情况:中国政府网、“互联网+督查”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便民政务客服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等渠道收到关于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服务无法办理或查询不到证件信息等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第六条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按季度实行。每季度末下月的第15个工作日前出上一季度评价结果。
第七条 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评价内容包括第五条规定的评价指标。
第八条 评价工作采取系统自动统计为主、随机抽查为辅的形式进行。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其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请核对修正。公示期结束后,省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予以表扬,排名靠后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
第十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量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