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系列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5/27 |
颁布日期: |
2006/05/27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5/27 |
颁布日期: |
2006/05/27 |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系列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晋建标函字〔2006〕19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提出的建筑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西省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系列标准》(以下简称《系列标准》)。为认真做好《系列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该《系列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系列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因此,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推行建筑节能,关键是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系列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系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㈠各市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系列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系列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系列标准》的自觉性。
㈡要切实加强《系列标准》培训工作,确保《系列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6年5月下旬起,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系列标准》宣贯培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厅,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建设、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材料检测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系列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建筑节能系列标准不仅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自《系列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系列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不符合《系列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建筑项目,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评定书》和“山西省节能建筑标牌”。
省厅将根据全省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系列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