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公告
(环函[2003]64号)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监督管理力度,我局从2001年开始对达到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型开展了型式核准工作,目前已发布达标车型和发动机型2万余个。为了进一步全面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我局将加大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工作力度,现公告如下:
一、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自身的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通过型式核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型的批量生产满足排放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并将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报送我局备案。
二、我局将依据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报送的企业排放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不定期地对制造、销售的机动车和发动机进行排放生产一致性抽查。对不能通过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而且制造和销售超标机动车和发动机的生产企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对其已获得的达标车型资格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二00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