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17 |
颁布日期: |
2010/12/17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12/17 |
颁布日期: |
2010/12/17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环发[2010]423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
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应执行环境监理制度。
2.5工业企业应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持续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通过改进工艺、提高对含铁粉尘、工业废水、余热余能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2.6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环保核查,上市后要不断提高环保水平,定期检查环保情况,如实上报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7工业企业应对生产全流程的产污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制定稳定运行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保证正常稳定达标运行。
2.8工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本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等主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本规定的规定对排污口、排放筒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2.9 工业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对环保工作应建立环保档案。建立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2.10 工业企业应针对生产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制定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11工业企业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排放污染物。
2.12工业企业应认真接受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原始凭据
3.管理依据
3.1环保管理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中、工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HJ 462-2009《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定》;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8599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2煤炭采掘和洗选企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产业政策》,200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5]109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煤矿储煤场防风抑尘网建设实施意见》,2007.5;
HJ 446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
GB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2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3.3钢铁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发改委令第35号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晋政发〔2009〕17号《山西省冶金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GB 50406-2007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GB 50408-2007 《烧结厂设计规定》;
HJ / T 426-2008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
HJ 465-2009 《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
HJ 435-2008 《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定》;
3.4燃煤发电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L/T514《燃煤电厂电除尘器》
DL/T461《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导则》
HJ/T 25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
GB/T 15321《电厂粉煤灰渣排放与综合利用技术通则》
DL/T 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 1050《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
HJ/T 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5焦化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修订)》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热回收焦炉技术规范》
GB 16171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435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GB 13612 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
3.6合成氨尿素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GB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8 清洁生产标准 氮肥制造业
3.7水泥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运行中,还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工业与信息化部《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令第50号(2005年7月8日)《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9〕20号《山西省新型材料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HJ 426 《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行业》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295《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HJ 434《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