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2/08 |
颁布日期: |
2010/12/08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2/08 |
颁布日期: |
2010/12/08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的通知
(晋环发[2010]415号 2010年12月8日)
各市环保局:
非煤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近年来,一些地方对非煤矿产资源无序采选,导致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产资源采选过程要实施和加强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有关现行环境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非煤矿产资源集中的地区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总体规划,整合非煤矿产资源,关小上大、淘汰落后,单个铁矿选矿企业整合后规模应达到年入选铁矿20万吨以上。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环评文件。
三、非煤矿产资源采选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义务。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林保护区、特殊生态功能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疗养地周边,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不得开采非煤矿产资源和进行洗选。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关停现有的违反《环评法》建设、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非煤矿产资源采选企业。
六、加强非煤矿产资源采选的环评分级审批,除按规定应由环保部审批环评文件的非煤矿产资源采矿、选矿项目外,按规定以下非煤矿产资源采矿、选矿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审批:
1、按照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采矿、选矿项目;
2、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有色金属矿采矿、选矿项目;
3、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的黄金矿采矿、选矿项目;
4、由省国土厅划界并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煤矿产资源采矿、选矿项目。
七、超越审批权限做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审批单位,要按规定整改并主动取消其与审批权限不符的审批文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越权审批的审批文件,并建议有关机关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