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认定标准及程序(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2/08/30 颁布日期: 2022/08/03
颁布机构: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2/08/30
颁布日期: 2022/08/03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认定标准及程序(试行)的通知

南环字〔202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大行动”办、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我们制定了《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认定标准及程序(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

一、对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单位,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其要按照《南宁市扬尘防治条例》的要求制定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要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单位要按照《南宁市扬尘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要求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与南宁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且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遮挡、移动、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控数据。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26日


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认定标准及程序(试行)

  
一、认定标准

本标准及程序所称重点扬尘污染源,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大量的粉尘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并符合本认定标准的污染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

(一)位于城市(含县城,下同)建成区内:

1.建设用地面积≥1万m2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道路、水利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用地面积≥1000m2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3.用地面积≥2万m2的地面货运停车场。

(二)位于城市建成区外:

1.建设用地面积≥10万m2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道路、水利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用地面积≥5000m2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3.用地面积≥5万m2的地面货运停车场。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绿色生产达标考核二星级(不含)以下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非自治区级(含)以上绿色矿山的采矿采石场;

(四)位于大气环境敏感区域并易产生扬尘污染,且对环境或者居民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者场所。

本条所称大气环境敏感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五)经各级执法部门检查,1年内因扬尘控制不到位受到处罚累计3次以上。

二、认定程序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管理权限,在审批相关项目报建或者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对照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参考标准,初步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书面告知被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单位(认定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2)。

(二)被初步认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再次提请复核(复核意见格式详见附件3)。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及程序实时动态认定、更新辖区内本行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四)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每年集中公布两次。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所管辖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派出机构汇总,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派出机构将审核并汇总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分别于每年4月30日、9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30日、9月30日前将所管辖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函送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格式详见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汇总全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后,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0月15日前在相关网站公布。

三、调整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一)建设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工程已完成,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已完成;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混凝土(含沥青混凝土、砂浆)企业、水泥制品企业、非自治区级(含)以上绿色矿山的采矿采石场等已停业关闭。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4),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无异议后书面通知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调整复核意见格式详见附件5)。

四、本标准及程序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南宁市××县(市、区、开发区)/行业重点扬尘

     污染源单位名录

2.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通知书(格式)

3.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复核意见(格式)

4.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调整申请书(格式)

5.南宁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调整复核意见(格式)"

标签: 重点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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