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3/03 颁布日期: 2009/03/03
颁布机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3/03
颁布日期: 2009/03/0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9]3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省厅2008年10月下发的《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8]112号)已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做了较详细规定。结合近期评审备案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核查单位要求   晋国土资办发[2008]112号文中要求编制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及以上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的单位需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这一点要认真执行。要尽可能聘请国有地勘单位进行核查,保证核查报告质量。   二、市级组织评审要求   (一)市级评审组织形式   综合煤矿资源整合中的评审模式,对市局评审非煤单独保留矿山核查报告的组织形式要求如下:   1、市局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加盖市局公章;   2、市局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并成立评审专家组,同时刻有评审专家组专用章,评审意见书加盖评审专家组专用章;   3、市局委托机构评审,必须有市局书面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可以是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省市级矿业联合会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评审意见书加盖被委托单位印章。   (二)评审工作要求   1、单份报告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两人,专家应对所评审报告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2、评审报告应召开由市局、报告编制单位、矿业权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的评审会;   3、评审工作中应重视对以往工作程度的核查,编制单位应提供所依据的以往勘查成果资料供专家审核。   4、报告修改中,重视对地质报告光盘的检查、修改。   (三)提交评审备案的材料   1、矿山核实地质报告二份,地质报告电子光盘二份;   2、报告评审意见书一份;   3、市局同意评审备案文件一份,要求文件内容结论明确,一矿一文;   4、矿业权人承诺书一份,报告编制单位承诺书一份;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份及电子文档;   6、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复印件一份。   (四)评审意见书的要求   1、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及格式,统一按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为标准书写;   2、评审意见书后附专家名单,并签名;   3、评审意见书应在涉及资源储量评审结论的部分加盖启封章;   4、评审意见书装订应用八开纸正反打印、中缝装订。   三、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的报告,按以往正规的评审程序及要求评审,上报前市局应出具文件。   四、资源整合前已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缴纳资源价款的单独保留矿山,不再进行评审备案,但应在原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核实报告。核实中矿山资源储量有增加的,根据晋非煤整合办字[2008]8号文(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需补缴价款的,报告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省厅备案。   五、市及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资源储量备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有关要求,参照省厅评审备案程序及要求自行规定办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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