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2/22 颁布日期: 2010/02/22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2/22
颁布日期: 2010/02/22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同政发〔201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道路拓宽、城中村改造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意见实施。   三、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承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五、建筑垃圾处置、委托代运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倾倒地点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接纳建筑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工。《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办理审批部门为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九、《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有关资料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符合条件的,发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   十、建设单位凭《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按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十一、为了防止建筑工程竣工收尾不清运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乱倒偷倒”、“带泥上路”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按照《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各类工程项目,在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应与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且必须由运输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承运单位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卫生抵押金。抵押金的核定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根据建设单位所产生建筑垃圾、施工渣土数量的多少来确定,抵押金必须全额交纳。抵押金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专户管理,并严格考核机制,运输车辆一旦违规,将按规定扣除部分抵押金,并责令及时补齐,被扣除的抵押金按规定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如按照规定处置清理合格后,抵押金予以退还。   十二、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十三、对所有的施工现场实行围场作业,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必须实行洒水除尘,避免扬尘污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30-50米范围内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冲洗设备。运输期间,施工现场出入口向街道延伸100米的范围内要设专人保洁。施工现场存放的回填土堆要遮盖苫布。   十四、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资审制度。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建筑垃圾运输的资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资审合格,取得《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资质证》后,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十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施工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处置。   十六、凡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和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一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具有一定的承运能力,原则上应有10台以上的运输车辆,清运单车的车货总质量在30吨以下;具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配套机械;三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可选择2-3家以小型机动车辆为主的清运公司或车队,承运小街小巷、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和施工渣土。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十七、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报承运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应向大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审合格后,发给《大同市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资质证》(正本、副本)。运输车辆发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运输车辆按一车一单发放,必须随车携带,过期作废。   十八、对经资审合格的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此项业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及车辆,取消其承运资格。   十九、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地,并取得处置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验。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抛撒、遗漏建筑垃圾。   二十、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大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执行倾倒施工废土道路卫生抵押金责任制度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   (八)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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