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5/21 |
颁布日期: |
2010/05/21 |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5/21 |
颁布日期: |
2010/05/21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目前,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进展顺利,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检查中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后续工作
1、尽快完善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手续。
煤矿企业在领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后,要尽快完善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煤矿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2、尽快完善采矿许可证审批的必备要件。
为依法规范采矿登记,有效管理煤炭资源,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为此,兼并重组后的煤矿,要认真做好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查及资源评审备案意见、采矿权价款处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等五项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大中型矿山特别是浑源县、广灵县的露天开采煤矿,必须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复;各县区必须坚持一个矿床(区)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快速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文件精神,我市开展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全面进入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阶段。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
2、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精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整合总体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山西省矿产资源(非煤)进一步开发整合总体工作方案》,2010年,我市要按照已备案的总体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制并上报实施方案。按照上一次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编制工作中矿种的分类要求,市政府编制的实施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复;县区政府编制的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今年年底之前全面完成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为此,各县区要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四、全面完成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省物探院去年对矿业权进行了野外实测,实测成果还未汇总入库。矿业权实地核查的经费,各县区政府要尽快支付县区部分。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已经联合下了文件,如果经费还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全省的整体进度,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我市的矿业权审批。
五、做好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计划编制报审工作
今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矿业权出让计划的情况和各市经济建设的需要,合理有序地投放采矿权数量。为此,各县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出让,加强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有计划地上报公开出让计划。
六、继续做好矿产资源配置的报批工作
1、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关于加快办理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及省煤运公司资源配置有关手续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09〕307号)文件要求,“按照煤炭资源的审批权限,需呈报国土资源部办理手续的应提供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对于同煤集团的新办煤矿,南郊区和左云县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支持同煤集团做大做强,及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适当放开重点建设项目急需建筑材料采矿权设置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9〕72号)的要求,对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县区,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把关,抓紧上报采矿权出让计划,待省国土资源厅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采矿权公开出让。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
七、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加大对浅层煤、浅层矿的监管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开展“铁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同政办发〔2010〕25号)、《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和《关于立即制止借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2008〕101号)文件精神,必须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采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加强对关闭矿的监管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及省安委《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字〔2010〕3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关闭煤矿的关闭标准,加快关闭煤矿的关闭进度。经验收关闭达标的关闭煤矿可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当地村、乡政府要建立共同监管职责,严防各类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关闭没有达标的煤矿,有关县区要克服一切困难,抽调人力、物力,制定关闭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尽快关闭达标。与此同时,一定要做好关闭期间的监管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全市矿产资源秩序持续、稳定、全面好转。
3、加大对无证、越界开采的打击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严厉打击和彻底取缔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对于无证开采的矿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三年内发现两次及以上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继续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2〕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责成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开展这项工作,禁止走过场,杜绝形式主义;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对于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