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22/04/01 颁布日期: 2022/03/24
颁布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22/04/01
颁布日期: 2022/03/2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使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发改〔2020〕425号)等文件,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使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发改〔2020〕42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及其他适合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的扶持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委托项目经理人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经理人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 项目经理人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经理和专家储备,能够指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具备产业科技领域项目的跟踪、评估等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开展项目考核和专家研讨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开展项目现场核查、资料查验等日常管理工作,识别项目存在风险,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情况;
  (二)开展项目相关技术研究,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专业知识支持;
  (三)组建由科技专家、财务专家、法务专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为项目考核、方案调整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确保项目管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形成项目档案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五)做好变更或撤销项目经理人时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任务委托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对采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所属领域,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确定项目经理人,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期限原则上应自委托之日起至项目形成验收结论)。

第六条 项目经理人委托费用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年支付。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资金需求分年度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项目经理人工作内容

第七条 对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每个项目,项目经理人应根据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要求指派至少1名项目经理负责,原则上项目经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拥有3-5年项目相关领域研究工作经验(工作经验8年以上的,学历要求可放宽至本科),具备项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研究能力;
  (二)具有产品开发或项目投资经历,具备相关的财务、法律等知识的运用能力;
  (三)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期间未出现廉洁自律问题。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人应对项目进度、技术路线、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一)向项目单位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工作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以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做好重要过程的原始记录。
  (二)项目经理应出席项目相关会议,可以就技术路线、经费支出、设备采购、资金使用等是否符合项目合同书要求发表意见,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项目经理人应遵守项目单位的相关保密要求,依法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会议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在会议纪要中省略相关内容。
  (三)对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相关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交易票据、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及购置的软硬件设备实物等,检查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项目合同书要求;
  2.跟踪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通过查阅项目专项资金银行专户的流水单、专项资金使用单据、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检查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3.建设内容、技术方向是否与项目合同书相符;
  4.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审核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第九条 项目经理人应履行定期项目报告职责。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实报告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成果、经费使用、风险处理、整改建议、整改执行等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项目经理人应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需求,对项目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人应从项目市场前景、技术实现、资源配合、建设进度和成本控制等方面,识别潜在风险,预估各类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
  对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风险,项目经理人应对其产生根源、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进行全方位分析,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论证会,并提出应对策略提请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十二条 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项目单位向项目经理人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以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经理人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项目里程碑考核,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里程碑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人应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自评价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档案。

第五章 行为规范与监督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管理项目涉密信息和档案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人应依法保护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遵循项目单位的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接触到的重大决议、专家意见、项目单位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完成或终止项目管理工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项目单位、关联单位或同行业竞争对手任职或兼职。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人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得超越权限,不得干涉专家在评估、考核、验收等活动中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人应如实、及时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及问题,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第十九条 按要求进驻项目现场办公时,项目经理人不得利用管理身份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运营、干预项目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经理人的日常监管台账、项目会议纪要、档案管理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人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工作纪律,若违反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理人开展绩效评估,对其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经理人后续继续承担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项目经理人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项目经理人存在未按照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履职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项目经理人工作的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可提出变更或撤销项目经理人并终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原项目经理人应做好变更期间的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因工作调动等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的,项目经理人需提前1个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及时提交替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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