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细化方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1/11/19 颁布日期: 2021/11/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1/11/19
颁布日期: 2021/11/19

沪环气〔2021〕240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推进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工作,鼓励企业实施VOCs深化治理,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细化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细化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工作,鼓励企业实施VOCs深化治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环规〔2021〕13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推进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进深化治理

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项目(类型见《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指南(试行)》(沪环气〔2021〕239号),以下简称《核算指南》)和与之相匹配的VOCs治理任务(见《通知》附件4),为持续提升本市VOCs治理能力和水平奠定基础。

(一)治理企业落实实施计划

截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治理企业尚未完成“一厂一方案(2.0版)”编制的,应于30日内完成编制工作;尚未全面完成治理项目的,应于2021年底前按照《核算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已全面完成治理项目的治理企业,应抓紧开展VOCs减排量核算。对于计划实施全厂或部分生产线关闭或搬迁的企业,截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关闭或搬迁的,应制定明确的关闭或搬迁计划。

治理企业应按季度上报尚未投运治理项目的实施内容、完成进度等,格式见“治理企业实施进度季报表”(附表2-1),全厂或部分生产线关闭或搬迁企业也应按季度上报进度,格式见“关闭或搬迁企业实施进度季报表”(附表2-2)。并于每季度最后1日前报送各区生态环境局(包括化工区管委会,以下同)。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加强指导跟踪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为企业治理项目的推进和落实给予帮助指导,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季报表,并按“各区企业实施进度汇总季报表”(附表2-3、2-4)格式进行核实汇总,于下一季度10号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重点开展核算核查

科学、规范评估VOCs综合治理减排绩效,重点开展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为实现VOCs排放量削减目标提供扎实依据。

(一)治理企业开展减排量核算

对于重点企业以及申请专项扶持的治理企业在2020~2022年期间实施完成的全部治理项目,应按本方案要求开展VOCs减排量核算工作。治理项目的减排量按照《核算指南》通过比较期和统计期的相关数据计算获得,其中,比较期选取范围为2019年起至项目实施之前的任意连续时间周期,统计期选取范围为项目实施投运稳定运行之后的任意连续时间周期。一般企业的治理项目也应开展减排量核算,具体要求可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行制定。

对于全厂或部分生产线关闭或搬迁的企业,其对应部分的VOCs减排量按其2019年VOCs排放量计。

(二)治理企业编制核算报告

对于重点企业以及申请专项扶持的治理企业,应在治理项目投运后半年内,按照《核算指南》完成减排量核算报告编制工作,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上传,主动向各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核查;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核查报告上传并核查申请工作。对于一般企业,其治理项目的减排量核算报告要求可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行制定。

全厂或部分生产线关闭搬迁的治理企业无需编写减排量核算报告。

(三)各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报告核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核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核查技术指南(试行)》(沪环气〔2021〕239号,以下简称《核查指南》)启动核查工作,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

核查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中止核查工作并要求治理企业重新编制核算报告:

- 报告文本格式、篇章完整性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

- 报告载明的“要求”类治理任务未全部完成;

- 报告载明的“目标”类、“推荐”类、“自主减排”类治理任务未按“一厂一方案(2.0版)”或“实施方案”完成。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核查工作组,落实核查工作,并对辖区内治理企业的核查结论负责。核查工作组可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行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承担。

核查工作组应由3人及以上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组成。核查人员应参加核查工作专项业务培训,充分了解和掌握核查原则、核查程序、核查组织、核查要点等要求。

服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不得向核算报告企业提供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等对核查工作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咨询服务或产品;不得与核算报告企业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在由服务机构承担的核查工作中,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委派至少1名管理人员参与核算报告的文件评审与现场核查,为核查组提供管理性意见。

在重点企业以及申报减排量大于20吨的一般企业的核查工作中,市生态环境局应委派专业机构至少1名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核查,对核查程序和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对于全厂或部分生产线关闭或搬迁的企业,各区生态环境局应组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作现场检查笔录。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将核查结果及时汇总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三、规范实施专项扶持

通过专项扶持鼓励企业实施高水平VOCs深化治理项目,促进VOCs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提升、由“达标改造”向“超量减排”提升。

(一)申请扶持的条件

申请专项扶持的治理企业,其“推荐”类及“自主减排”类治理任务应按“一厂一方案(2.0版)”或实施方案完成,实际完成任务数占“推荐”及“自主减排”类治理任务总数(不包括“不涉及”治理任务)的70%及以上;同时,其“要求”及“目标”类治理任务应全面完成(不包括“不涉及”治理任务)。

申请专项扶持的治理企业应按《核算指南》《核查指南》要求,完成VOCs减排量的核算及核查。

治理企业在专项扶持申请期间(2020年至扶持资金发放之日),应无涉VOCs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失信情况。已享受国家或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治理项目,不可重复申请本次补贴。

(二)补贴金额的确定

单个治理项目对应的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核算报告核查认定的治理项目VOCs额定减排量×10万元/吨。企业补贴总金额为所有符合专项扶持条件的治理项目对应补贴金额的总和。

企业全厂“推荐”类治理任务完成比例90%及以上(不包括“不涉及”治理任务)的,补贴总金额奖补10%;已获得区级VOCs专项补贴的治理项目,若区级补贴金额低于认定金额,可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三)申报核定的流程

治理企业按照《扶持办法》要求,通过“一网通办”向各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补贴申请,同步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专项扶持申请表(附表3)、专项扶持申报承诺书(附表4)、核算报告和核查结论。

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扶持办法》要求,定期受理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初审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并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予以核定。

四、持续加强精细管理

建立VOCs治理设施精细化管控制度,对治理设施运行关键控制参数进行监管,进一步提升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水平,达到VOCs治理工作目标,全面提升综合治理效果。

(一)排查现存问题

治理企业应根据《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排查治理设施当前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据此补充和完善实施方案。

(二)开展帮扶指导

各区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完善实施方案,可通过组织专项培训、专家现场辅导等多种形式,对自查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

(三)推行技术试点

1. 试点项目实施。普陀、闵行、青浦、松江、金山等五个区生态环境局选取具备条件的行业或区域,根据自身实际,筛选适合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监管技术,自主制定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项目重点在于解决运行不规范、周期性维护不到位等VOCS简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问题,其主体建设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

2. 及时总结报告。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应按“成熟一个、总结一个”的原则及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总结报告。

3. 试点效果评估。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自行完成试点项目评估,形成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荐技术路线。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选取适合全市推广的精细化管理路径。

五、同步完善保障措施

(一)完善标准规范

在本市现有标准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围绕VOCs综合治理核心工作,加快完善VOCs排放管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设备泄漏、工业涂装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动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倒逼企业提标治理。

(二)加强执法监督

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应在跟踪推进、核算核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对于在污染治理及补贴申请过程中出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落实一网通办

基于VOCs综合治理工作推进需求,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实现企业治理项目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补贴申请等“一网通办”。

(四)开展宣贯培训

积极开展《扶持办法》《核算指南》《核查指南》等政策宣贯,通过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读、答疑解惑、技术帮扶以及专项培训等活动,指导治理企业、各区生态环境局、核查专家或人员能够对核算、核查等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掌握,同时推动治理企业及时、熟练掌握“一网通办”填报方式,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附表:1. VOCs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流程

2. VOCs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季报表及汇总表

3. VOCs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申请表

4. VOCs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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