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1/19 颁布日期: 2003/11/19
颁布机构: 四川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1/19
颁布日期: 2003/11/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3]159号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为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我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当前水上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础设施差。我省绝大多数航道等级低,隐患和险情严重。乡镇客(渡)小码头建设滞后,乡镇客(渡)小码头大多处于原始状态,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进出港和靠离泊。二是运力条件差。大多数船舶属老旧船舶,设备简陋。三是管理手段差。我省船舶遍布20个市、州的138个县(市、区),点多、面广、流动分散。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少、必要的监督设备落后,不能对主要港区和险要河段实施全天候的在线监控。四是乡镇船舶管理责任不落实,有相当一部分乡镇还没有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   二、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和保障体系4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要求。   (二)基本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项整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标本兼治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水上交通事故稳中有降,死亡人数得到有效控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基础设施整治目标任务。   1.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航运基础设施,逐步加大航道整治和码头建设的力度,加快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安全基础设施条件。加快航道安全保障设施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交通部的支持,提高航道等级和通航保证率,力争15年内使我省七级以上航道达到4089Km以上,努力改变航道恶劣条件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制约状况。国家、省、市三级投入,加快港口、码头建设。2010年前建成2239座乡镇客渡运小码头,停靠点1200个,至2003年已改建658个,尚需改建2781个;2004年计划建设300个,2005年计划建设438个,2006年计划建设431个,2007年计划建设410个,2008年计划建设405个,2009年计划建设402个,2010年计划建设395个。在条件许可的支小河流推行以桥代渡,从根本上消除乡镇客(渡)码头建设滞后对安全带来的不良影响。   2.推行船舶标准化,加快船舶技改。调整运力结构,推行船舶标准化,促进船舶优生优化,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加快船舶技术改造。全省需技改乡镇客渡船共计4092艘,至2003年已技改56艘,1010年基本完成全省乡镇客渡船舶技术改造,尚需技改4036艘。力争在2010年底以前在长江、嘉陵江、涪江、岷江、沱江、渠江、金沙江等主要江河和主要湖泊分江区基本实现运输船舶标准化,2020年底前全省运输船舶基本实现标准化。加强船舶修造管理,对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船舶修造的不予审批运力和检验发证。   3.建立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平台,3年内基本实现省、市水上交通安全信息联网,实现船舶管理、船员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管理等主要业务处理的计算机化,实现水上安全监督信息交换、传输的网络化,严格信息和统计报告制度。   4.提高搜救水平。制订和完善重特大险情和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大大增强抢险和减少事故损失的能力。   (二)县、乡(镇)、村政府责任及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职责。   (1)村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村船舶、船员的安全宣传和管理,推荐责任心强的村民担任义务管船员。强化对进出本行政村船舶的现场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2)县、乡(镇)政府要保证水上交通安全经费的投入,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乡镇船舶管理经费,重点解决乡镇专(兼)职和义务管船员人头和工作经费。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聘请专(兼)职和义务管船员,切实做到乡镇船舶管理的“四落实”。   2.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乡镇干部培训制度。乡镇政府要及时将新调整的分管安全领导和管船员派往市、县组织的相关的安全和业务培训班学习,建立有效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机制,使其尽快了解和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始终保持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2)船员日常培训制度。乡镇政府每季度对辖区船主、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船主、船员的安全意识。   (3)建立村民自治制度。由村委会推荐,乡镇或县政府统一聘用村民义务管船员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使管理触角延伸到沿江行政村现场。   (4)完善签单发航制度。日均流量300人以上的渡口码头必须由乡镇政府和渡运企业实行航次签单。其他渡口码头在节假日、赶场天、警戒水位及水位异常时期必须按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   (三)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机构责任及管理制度。   1.健全责任体系。   (1)完善法规体系。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加快对我省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制订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规划,研究制定《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船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汽车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完善组织管理体系。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海事机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水利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船舶的安全工作;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园林水域游览船舶安全工作。水运企业(业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机制。   (3)完善宣传教育体系。加大群众性宣传教育力度。一是要认真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和“百安活动”等专项安全宣传活动。二是要切实做好日常性安全宣传工作。交通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安全宣传活动,要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4)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各级交通部门要继续实施“以陆补水”政策,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科技含量。一是结合我省实际,重点研究性能良好、安全节能的优良船型和专业船型。二是在重点水域研究推广GPS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监控手段。三是改善安全管理手段,统一着装,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保障和提高航务、海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待遇。力争5年内使重点区域的主要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实现巡航检查有艇、渡口检查有车,为水上交通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奠定物质基础,对主要港区和险要河段实施全天候在线监控。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教育培训为基础,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切实树立服务大众的公仆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装备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队伍。   (6)确立安全监管重点。确立以“八市一线”(泸州、宜宾、乐山、内江、南充、广元、广安、达州和长江干线)和“两客一危”(客船、客渡船和危险品船)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重点。   2.严格制度管理。   (1)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执法人员须经部、省组织的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航务(海事)机构结合执法要求,每年组织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2)建立船员、船主和管船员培训制度。一是船员上岗前和任职前的培训教育。二是船员年度审验学习教育。三是专业安全法规的适时培训。四是对违法船员、船主的强制培训。五是企业、乡镇管船机构的自主安全培训。六是市、县交通部门和航务(海事)机构每年组织一次管船员业务培训。   (3)渡口讯期封渡减载制度。在所有渡口显著位置设置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即:两线),对原定不合理和不科学的“两线”要进行重新调整规范,在每艘客渡船舶上标明核定乘客定额和汛期警戒水位时减载30%后的装载人数。当水上飘浮物较多和第一次洪峰超过警戒水位线时必须停航封渡。   (4)水情传递制度。上游水位发生异常时,所在地海事机构应及时将水情信息传递给有关乡镇政府、企业和下游海事机构,乡镇政府、企业应及时传递到每个船主、每艘船舶。   (5)督查制度。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航务(海事)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下级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6)定期巡查制度。县航务(海事)机构定期对辖区水域实行分片包干的巡查。   (7)“反三超”制度。超载1次,禁运1月;超载2次,禁运1年;超载3次,终身禁运。   (8)雾天禁航制度。所有客渡船舶在视距不能看清对岸渡口停泊点时严禁开航。客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遇浓雾时,要加强联系,谨慎操作并按“内河避碰规则”的要求鸣放声信号,及时选择安全地点靠泊。   (9)“安全诚信船舶”和黑名单制度。对全省营运船舶实施分类管理,对按规定符合“安全诚信船舶”给予政策优惠。对船况不符合安全性能、船员违章操作的船舶列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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