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机械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8/31 颁布日期: 2006/08/31
颁布机构: 四川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机械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8/31
颁布日期: 2006/08/31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6]28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发生断绳、断臂、倒塌事故尤为突出。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质量和使用水平,消除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根据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性能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四川省境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等必须经取得四川省建设厅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准许使用。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其他施工机械如混凝土砂浆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等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性能合格检查并保证其检查资料真实有效,以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时检查。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塔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和无产品合格证的相应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单位不得受理检测。   二、对无法证明出厂日期的塔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一律按使用了8年以上的设备处理;出厂日期超过8年的起重机械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相关参数通过四川省建设厅资质认可和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进行全面的检测鉴定,无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得受理检测或鉴定。   三、对已报废的塔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等等设备应立即拆除,不得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报废塔机等设备的检测。   四、改造、大修后继续使用的塔机、龙门架、物料提升机等设备必须有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业主或业主授权单位方可向检测机构申报检测。   五、检测机构检测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计量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检测的报告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其主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和齐全,严格进行三级审核签字,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核发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六、对施工现场塔机进行检测之前,检测机构应对塔机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1、塔机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塔机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3、安装塔机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该塔机使用履历是否超过8年。   5、该塔机的操作人员是否有操作证。   情况若不清楚或不符合要求,检测机构不得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检测机构在现场要按规范标准对塔机进行各项安全性能指标的测定,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八、检测机构对塔机安全装置必须按标准规范要求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并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1、力矩限制器试验(试验按定幅变码和定码变幅方式分别进行,各重复三次)   2、起重量限制器试验按规定各项试验重复进行三次。   3、起升高度限位器试验   4、幅度限位器试验   5、回转限位器试验   6、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应设置回转限位器。在±2圈范围内应可靠限位。   九、对龙门架进行检测之前,检测机构应对龙门架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1、龙门架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龙门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3、该龙门架使用履历,是否超过8年。   4、该龙门架的操作人员是否有操作证。   情况若不清楚或不符合要求,检测机构不得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十、龙门架安装完后,应根据规范标准的要求,对龙门架进行各项安全性能指标的检测,其检测的结果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一、对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必须按照按标准规范要求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并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1、安全停靠装置;   2、断绳保护装置;   3、行程限位装置(上限位、下限位);   4、起重重量限位和超重限位装置;   十二、对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性能检测参照GB/T10054-2005标准进行。   十三、各检测机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机械安全性能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发布的统一格式出具,规定的建筑机械安全装置性能试验必须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使用现场、检测日期、检测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签字;检测报告的结论应明确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限制使用、是否进行整改、是否进行相关的整改、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检测。   十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的监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性能检测和虽经检测合格但在使用中降低机械的安全性能的一律严肃查处。   十五、各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性能检测备案机构要加强检测工作的管理,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及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开展建筑机械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对在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管理不善、工作失控,报告质量差甚至报告不真实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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