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上述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可不受限定口岸管理限制。
三、上述货物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相关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免于实施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A000000000”(9个0)、“B00000000”(8个0)和“XXXX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申报。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