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2/19 |
颁布日期: |
2008/02/19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2/19 |
颁布日期: |
2008/02/19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2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治污染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12月19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做好电子废物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7]118号),提出了贯彻落实要求。2008年2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做好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电子废物产生和拆解利用单位认真学习《办法》;尤其要加强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的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二、各市、州应当合理制定本辖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在符合本辖区规划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对需进行试运行的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可同意该项目在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拆解利用处置一定数量的电子废物。调试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监督性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尤其要加强对工业电子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遏制电子废物的无序流动。要通过专项执法,打击非法拆解处置利用电子废物的行为。
五、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严、科学、合理安排过渡期。规范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的申请、名录(临时名录)确认、名录调整和名录公告工作。
六、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州应当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情况(包括临时名录和名录发布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局。
七、省环境保护局将组织对部分市、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略)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