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9/01 颁布日期: 2007/08/22
颁布机构: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9/01
颁布日期: 2007/08/22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水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及管理养护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主体)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工作;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道桥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以下简称市管设施)的接收管养;成都市水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的管理;成都市排水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受市水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的直接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市管排水设施)、隧道的接收管养。   各区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市管设施除外,下同)的接收管养,各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的具体接收管养。   第五条 (登记)   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市城管和水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各区的,应明确该项工程管养单位及管养责任。   需要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给市、五城区市政部门的,应当填写《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1、2)和《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见附表3、4)。涉及移交给各区的,市城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市水务部门收到按规定登记的《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工程移交登记表》后,在十日内抄送相关区市政部门。   第六条 (移交条件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移交条件:   (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工后,应当完成人行道上的树池、绿带栽种植物工作;   (二)城市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三)应当移交城市道路、桥梁及下穿隧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及下穿隧道工程应按无缝对接的管理原则无条件移交道路、桥梁清扫保洁工作;   (四)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并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   (五)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按最终设计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实施齐全完毕,若遇房屋拆迁等障碍问题,短时间内暂时无法按照设计实施部分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暂缓实施并同意进入工程验收程序的意见。   (六)排水设施工程非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或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又确需由排水管理单位管养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与排水管理单位签订《城市排水设施临时管养协议》。待整改完成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移交资料告知)   市城管、水务部门在受理移交登记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资料移交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专业设计要求,并已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向接收单位提供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必须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供给接收管养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Ⅰ类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接管单位同时按本规定的(附件一)做检查验收。   第八条 (移交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竣工移交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接管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同时提供《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组织现场移交。   (四)经建设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现场检查,严格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共同签署《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和《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及下穿隧道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工程即移交接管单位管理。   第九条 (竣工验收移交期限)   自工程完工初验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现场整改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应完成移交工作。   第十条 (移交前的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及隧道工程部分完工,暂时向社会开放交通的,可将道路护栏、桥梁及隧道栏杆清洗保洁工作的移交与道路桥梁主体设施移交分别进行。   对于未移交给管养单位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负责道路、桥梁、排水及隧道设施的清洗、保洁和疏通等日常的维护管理,其日常的清洗保洁及维修应按照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日常清洗保洁统一要求实施。   在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移交前的工程费用可纳入项目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移交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及排水、隧道工程验收、备案、移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建成通车前,建设单位告知市城管、水务部门通车及完工的时间。市城管、水务部门将工程移交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工程根据需要部分开放使用后,不及时完成收尾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程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暂扣工程尾款、将工程竣工移交率列入项目管理单位信誉业绩并纳入招投标管理等有效措施制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接管后的养护维修费用)   凡是各级政府及社会投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市级管理部门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区管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增加的设施量,由区级管理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增补道桥、排水设施及隧道日常养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政设施量及养护标准,落实养护日常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协调解决,协调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市城管、水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管、水务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   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及隧道工程的竣工移交管理,实现城市管理上的无缝衔接,避免管理缺位。五城区(含高新区)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适用于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解释)   本暂行规定的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城管、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下穿隧道泵站设施移交条件   一、基本条件:各系统运行正常。   二、资料完备,具有各个系统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   1、高压变供电系统的审批文件,施工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   2、照明、配电系统,水泵机电系统相关竣工图纸、文件,保修承诺书   3、重要设备供货商(如EPS电源,成套设备系统,水泵,变压器等)的联系电话,保修承诺书。对于这些设备,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三、系统及设备正常,泵房、配电房满足维护基本条件   1、水泵电机绝缘电阻冷态不低于50兆欧;   2、起重机构正常,水泵有能承受水泵载荷的检修平台,而且电动葫芦能直接将水泵吊装至检修平台。   3、机泵控制柜能完成设计要求的控制功能;   4、泵房具有检修用安全照明装置,防水、防潮设计到位,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四、安全防护、值班条件   室外泵房,箱变装置等应建围墙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附表1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   编号(200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计划竣工时间 200 年 月 日 计划移交养护管理单位时间 200 年 月 日 是否移交城市道路管养单位 在相应的词语上划“√”: 是    否 道路(桥梁)长度(m)   道路规划宽度(m)   道路(桥梁)面积(m2)   附属设施数量   拟移交部门或单位 (由市城管局填写)   备注   登记时间 200 年 月 日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制   附表2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   编号(200   )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20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0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      (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接收单位       (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工程质量保修期 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 移交日期 200 年  月  日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制   附表3   成都市城市排水及下穿隧道建设工程移交登记表   编号(200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计划竣工时间 200 年 月 日 计划移交养护管理单位时间 200 年 月 日 是否移交城市排水管养单位 在相应的词语上划“√”: 是    否 污水管道长度(m)管径(mm) 管材种类   雨水管道长度(m)管径(mm) 管材种类   下穿隧道长度(m) 泵房(座)   附属设施数量   拟移交部门或单位(由市水务局填写)   备注   登记时间 200 年 月 日   成都市水务局制   附表4   成都市城市排水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接收表   编号(200   )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20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0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      (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接收单位       (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工程质量保修期 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 移交日期 200 年  月  日   成都市水务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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