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颁布机构: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阳江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12/29 |
颁布日期: |
2017/12/29 |
颁布机构: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阳江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12/29 |
颁布日期: |
2017/12/29 |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的通知》(粤环〔2016〕1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扩大我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下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阳江市禁燃区范围包含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阳东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范围,具体范围是G15沈海高速公路以南,雅白联络线、那龙河以北,中洲大道以东,赤城五路以西。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III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详见附图1)
(二)阳春市的禁燃区范围包含阳春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北至五桥路和阳春大道北段,南至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新吉园区和七星园区),西至火车站广场,东至阳春第一中学高中部和阳春大道。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III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阳府告〔201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阳江市市区禁燃区范围图(红线范围)
2. 阳春市禁燃区范围图(红线范围)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