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6/08/18 颁布日期: 2006/08/18
颁布机构: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6/08/18
颁布日期: 2006/08/18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 (成农人〔2006〕33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三个文件的通知》(成委发[1991]51号)、市委组织部《关于安排干部休假的通知》(成组通[2006]6号)和《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市委农工办)职工请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职工休假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关职工休假,要按照“既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又要确保工作任务完成、不妨碍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进行。机关职工休假前后,应搞好工作交接。   二、机关职工休假,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五年、十年、二十年的,从次年起可按相关规定时间休假。   三、机关职工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两次安排。一次性休假的,应将连续周末计算在内。两次休假的,累计休假时间不超过10天。   四、凡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4天的机关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次年不再安排休假。   五、规范职工休假审批程序。委主要领导休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报批。委分管领导休假,由本人提出、人事处负责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含党委专职副书记)休假,由本人提出、人事处审核,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休假,经本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核,报委协助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六、严格休(销)假手续。职工休假前,要办理休假手续,填写《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职工休(销)假报告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休假报告被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或提前终止休假的,应在上班后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不按规定办理请休假、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七、直属单位职工休假参照本通知执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休假,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报批,并办理休(销)假手续。   附件: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职工休(销)假报告单(略)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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