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2/10 颁布日期: 2009/12/08
颁布机构: 兰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2/10
颁布日期: 2009/12/08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2009】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兰州市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和加强全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规范报批项目的土地储备,做好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供应等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备方式   为有效解决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前的申报主体和资金运作问题,将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纳入储备管理,并按土地储备方式进行运作。   二、实施步骤   第一步(2009年--2010年),将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年度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中属市土地储备中心原有申报项目以及需招拍挂的项目,纳入储备范围。   第二步,本实施意见试行成熟完善后,将全部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等项目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三、组织机构   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属地化工作主体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完成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工作。   四、工作职责   全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报批和供应是一项系统工程,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周密安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报批和实施工作。    (一)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1.全面负责并督促完成储备的相关工作;   2.具体负责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征集、申报、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并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争取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3.对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工作中承担的项目征集、申报、土地储备等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4.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工作。   (二)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职责   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资金筹措、项目申报、土地征收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及土地平整熟化等工作。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职责   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纳入储备范围用地的具体工作。   1.负责储备用地项目的立项、选址等申报及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等工作,并按报批要求协调组织各项申报材料;   2.负责筹措拟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确保按时上缴拟建项目应交纳的费用;   3.待省政府批复实施方案后,作为土地供应前的项目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资金筹措,并积极配合近郊四区政府完成集体土地的征收等工作;   4.负责具体项目土地供应前的土地依法利用。   (四)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包括国家和省市区等所有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的初步征集工作,并按要求于每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2.负责非储备项目用地的立项、选址定点等的申报和地形图测绘、勘测定界等工作;   3.负责辖区项目土地申报材料的具体组织。待省政府批准征收方案后,负责按程序于30日内上报《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资料。待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于30日内按规定负责组织缴纳非储备项目用地的耕地开垦费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负责做好拟征收土地的前期公告、听证和社保工作,并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上述工作中,在经济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凡属法定程序和申报要求规定必需由近郊四区政府作为主体的,由近郊四区政府作为主体申报,具体工作由经济区或开发区负责。   (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林业局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时完成立项、规划、社会保障及林权审核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征集用地项目汇总阶段   每年10月10日-11月10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征集下一年度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组织申报阶段   1.组织申报征收方案阶段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至次年1月31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上报《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等相关材料。   2.组织申报实施方案阶段   《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上报《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实施征收阶段   《兰州市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征地通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四)土地储备阶段   纳入储备的用地,经省、市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并完成了征收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的储备管理工作。   (五)土地供应阶段   土地征收工作结束后,由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出具征地结束工作返函,市政府将按相关规定依法供地。   六、其它问题   (一)纳入储备的用地,经省、市政府批准转用和征收,并完成了征地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此土地使用证仅用于以下范围:   1.开展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拆迁及土地前期熟化整理等工作;   2.开展与土地征收及熟化等有关的资金筹措工作,如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等;   3.在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后和供应土地前,凭此证按有关规定利用土地;   4.其他和土地储备及用地报批供应、利用等有关的用途;   纳入储备的土地供应后,国土部门将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向新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履行各自职责,若不能及时上报非储备项目用地有关资料或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土地将由市政府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并安排他用。   (三)凡是纳入储备项目的用地,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每宗用地的标定地价,并由国土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供地时,无论采用何种供地方式和向任何用地单位供地,标定地价均作为政府供地的最低价。   (四)为了保证储备的实施,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保证储备所需资金的筹集。市财政应按市政府《关于土地储备收入返还比例的批复》(兰政函字〔2008〕71号),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返还土地储备收入。   (五)近郊四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全力配合,确保城市建设用地报批供应工作顺利进行。若因工作滞后,造成建设用地不能按期供应,影响下一年度全市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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