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里程表已极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为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车里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管理。
附件: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附件:
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