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大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2006/03/16 颁布日期: 2006/03/16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招采合规
生效日期: 2006/03/16
颁布日期: 2006/03/16

铁路机车、车辆大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铁道部

文号:      铁财〔2006〕29号

发文日期:  2006年03月16日

施行日期:  2006年03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2

第三章 招标 3

第四章 投标 4

第五章 开标评标授标 4

第六章 罚则 5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车、车辆大修质量,完善机车、车辆大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结合机车、车辆大修现状,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对机车、车辆大修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三条 凡纳入各铁路局年度大修预算的机车、车辆,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铁道部统一组织机车、车辆大修招标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是机车、车辆大修的招标主体(以下简称招标人),参加招标工作。

第五条 凡属于铁道部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授予的铁路机车、车辆大修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机车、车辆大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设机车、车辆大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标投标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组长为铁道部总经济师,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司、运输局和计划司等单位领导担任,下设机车车辆大修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财务司牵头、运输局(装备部)和发展计划司以及招标代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办法和规定;

2.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3.审查批准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授标原则、评标报告、授标方案和重新采购招标建议。

第八条 铁道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按铁道部确定的机车、车辆大修招标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招标工作计划,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准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

2.组织编制机车、车辆大修招标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方式、分包概况、投标人资格审查意见,并报部领导小组核准;

3.负责组织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负责聘请评标专家;

4.组织机车、车辆大修的招标和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报告、授标或重新招标建议;

5.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九条 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制定各型招标机车、车辆大修技术规范。

第十条 招标代理费由铁道部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机车、车辆大修的技术规范,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符合铁道部及铁路局有关机车、车辆加装改造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车、车辆大修费用按合同规定支付。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机车、车辆大修招标,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招标数额大、有资格的投标人较多的情况,由招标机构根据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适用于招标数额较少或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但潜在合格投标人不少于三家的情形,由招标机构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书面投标邀请。

3.其他。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可供选择的合格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其他不适宜采取以上两种招标方式的情形,由招标机构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书面投标邀请。

第十四条 机车、车辆大修招标由铁道部统一组织进行。招标每年分上、下半年进行两次,上半年招标于上年度11月份进行,下半年招标于当年5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招标程序。各铁路局须于上年度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机车客车大修数量(按明细和汇总)报铁道部(运输局和财务司),运输局于10月底前向财务司提出年度机车车辆大修预算和上半年招标数量方案建议,财务司综合平衡后报铁道部领导批准。铁道部下达年度机车车辆大修预算后,各铁路局根据预算将上半年已安排的生产计划和下半年待安排的生产计划报铁道部(主送财务司,抄送运输局和计划司)。

1.代理机构根据铁道部核定的机车、车辆大修数量编制招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核准;

2.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3.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书面澄清要求,代理机构对收到的书面澄清予以书面答复;

5.部领导小组负责标底的制定;

6.投标人投标;

7.代理机构组织举行开标仪式;

8.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9.评标报告、授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0.办公室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授标方案;

11.代理机构负责发中标通知书;

12.铁路局与中标人签订机车、车辆大修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款;

4.技术规范;

5.投标格式;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出售后,如因特殊情况,招标人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相关的投标人,并做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十九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机车、车辆大修招标预先制定标底,标底以先进成本为基础确定。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标的;

2.投标报价表;

3.维修项目一览表;

4.部件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保养、检修方法等详细说明;

5.规格响应表及响应说明;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须同时按标书规定提供相关资信材料。

第五章 开标评标授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程序:

1.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文件的情况;

2.公布预先制定的标底;

3.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

4.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数量、报价和投标保函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不受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规定密封,或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

4.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未做实质性响应;

5.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未做实质性响应;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投标人的投标格式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专家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评标、授标原则:

1.坚持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

2.评标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3.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授标办法进行评标和授标;

4.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可谈判价格:如果多家投标,其投标价格均高于最高限价,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其他条件不变;如报价仍高于最高限价,须报部领导小组,请示重新招标方案。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将评标报告报部领导小组审批,授标方案批准后,代理机构应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授标后,由代理单位组织铁路局与中标人签订机车、车辆大修合同,运输局组织铁路局与中标单位协商具体施修时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机车、车辆大修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发生的支出由铁路局自行解决;

2.投标人不如实填报投标文件,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或串通分标、分包,串通投标价格,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法干扰招标工作的,由办公室核定后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投标资格;

3.泄漏招标工作的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4.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逾期不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经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利用招标之机索贿、收受“回扣”,投标人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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