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控制,减少城市噪声污染,有效改善我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在我市城区的适用区域及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区域划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城区规划实际,将我市现有城区划分为四类功能区,共123个区域,覆盖面积338.59平方公里。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9个,覆盖面积122.72平方公里;2类声环境功能区11个,覆盖面积87.68平方公里;3类声环境功能区15个,覆盖面积117.35平方公里;4类声环境功能区88个,包含79条交通主干线和三条铁路,覆盖面积10.84平方公里。(详细情况见附表一至十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不同的功能区执行不同的噪声排放标准。
二、管理规定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应当按照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分别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和夜间噪声排放限值。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施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规定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1992年12月19日印发的《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淄政办发〔1992〕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淄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表及功能区域边界
2.淄博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